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是指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傭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 性質:違反勞動管理法規
  • 童工定義: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 情節嚴重:構成“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 來源:《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四)》新增的罪名,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應注意問題:
1、本罪所僱傭的對象限於童工,即不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僱傭已滿16周歲的人從事勞動的,不能構成本罪。
2、僱傭童工所從事的必須是危重勞動。根據《刑法修正案(四)》第4條的規定
童工示意圖童工示意圖
須具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方能構成本罪:
(1)僱傭童工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
(2)僱傭童工從事高空、井下作業;
(3)僱傭童工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集體或單位犯該罪的,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處罰。
可以查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四十四條,已經歸入 強迫勞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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