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法又稱“債權法”、“債權、僨務關係法。”調整特定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民法中調整財產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歷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典《烏爾納姻法典》中,對僨的關係已有了明確的規定。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到《法國民法典》時涉及債的規定已占全法典的68%。
在古羅馬法時期,債法尚未從物法中分出,將僨法獨立成編始於德國民法,其後世界各國民法多採用這種法例^僨法是調整財產關係的法律,且主要是調整動態財產關係,即分配和交換領域中的財產關係,主要包括契約關係,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等。在現代東歐國家民法中,有的已不再沿用債與僨的概念,而將傳統上屬於僨的內容單獨成編。普通法系從未將債法視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但一直承認債的各種發生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