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

債務人異議是指在督促程式中,債務人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後,對支付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提出不同意見,並向人民法院提出自己不應當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債務人異議
  • 含義:提出不同意見
  • 特點:提出自己不應當清償債務行為
  • 條件: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後
新破產法第10條規定,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此條未規定對債務人異議的審查方式,以及人民法院是否應給予債務人書面的答覆,債務人不服法院決定的救濟途徑。筆者認為,為防止債權人濫用破產申請權,詆毀債務人的商業信譽,損害市場的公平競爭。同時為加強對債務人的程式保障,對於這一關係債務人生死存亡的破產申請行為,應賦予債務人充分的陳述權、質證權、抗辯權和救濟權。具體來講,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破產申請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開庭審理或者召開聽證會,由債務人、債權人舉證、質證和發表意見。經審查,債務人的異議成立的,裁定駁回債權人的破產申請,債權人應先行提起民事訴訟;債務人異議不成立的,法院裁定受理債權人的破產申請。同時,為確保法院受理裁定的正確,以及加強上級法院的審判監督,應允許債務人對受理裁定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訴。上一級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在30日內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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