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時效是在一定期限終止後,排除債券持有人就債券清償問題通過訴訟方式進行救濟的可能性。是消滅債券持有人與債券發行人之間債權債務關係的原因之一。有些國家除在法律上規定一般訴訟時效期間外,對債券時效期間有特別的規定,該期間比一般時效期短些。此規定對債券發行人較為有利。在英格蘭法中,一般契約債券的時效為六年。簽字蠟封契約債券的時效為十二年。債券時效期間在無行為能力的情況下附有延期條款,當債券持有人失去了要求清償的行為能力而無法向債券發行人提出清償要求時,則該段期間應從整個時效期間內扣除。另外,在承認、部分支付、欺詐過失的情況下,時效期間也可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