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行為
1、罪體
主體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主體是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
行為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行為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至於具體行為,刑法並未明文列舉。因此,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確定本罪的具體行為。
客體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客體是傳染病菌種、毒種。
結果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結果是造成傳染菌種、毒種擴散,後果嚴重。這裡的擴散,是指傳染病菌種、毒種離開保藏、實驗、運輸的容器,進入其他範圍,在一定區域內傳播。後果嚴重,是指造成不特定多數的人體、動植物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損傷。
2、罪責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責任形式是過失。這裡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嚴重後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於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具體是國家的傳染病菌種、毒種管理制度。
在整個傳染病防治工作中,傳染病菌種、毒種的分離、引進、培養、試驗以及傳染病菌苗、疫苗的生物製品研製開發、生產使用占據著重要一環。如果疏於對傳染病菌種、毒種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工作進行規範嚴格科學細緻的管理,一旦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失控,則不但無法實現從事這項工作以防治傳染病的善良願望。反而會變成傳染病發生、傳播乃至流行的肇因,釀成嚴重危害或威脅公眾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私財產安全的惡果,並導致整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失敗。國家對傳染病菌種、毒種的引進、供應、保藏、攜帶、運輸、實驗以及菌苗、疫苗等生物製品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供應、使用等制定了一系列嚴重的管理制度。一方面,國家在 《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中對傳染病菌種、毒種的實驗、保藏、攜帶、運輸以及用於預防傳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製品的生產、經營作了一般性管理規定;另一方面,國家又制定了防止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的專門性管理辦法,如《建立健全醫院內感染管理組織的暫行辦法》、《中國醫學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辦法》,等等。這些規定是防止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的制度保障,必須嚴格遵守。而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直接違反了上述規定,首先干擾和破壞了國家關於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並進而嚴重危害或威脅廣大人民民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應予嚴懲。
本罪的對象是傳染病菌種、毒種。所謂傳染病毒種、菌種,根據《傳染病防治》第16條的規定,分為下列三類:
一類:鼠疫耶爾森氏菌、霍亂弧菌;天花病毒、愛滋病病毒;
二類:希氏菌、炭疽菌、麻風桿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熱病毒、登革熱病毒;斑疹傷寒立克次體;
三類:腦膜炎雙球菌、鏈球菌、淋病雙球菌、結核桿菌、百日咳嗜血桿菌、白喉棒狀桿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破傷風梭狀桿菌;鉤端螺旋體、梅毒螺旋體;乙型腦炎病毒、脊髓灰質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肋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風疹病毒。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後果嚴重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是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的才能構成本罪。這裡,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主要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及其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保藏、攜帶、運輸,必須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嚴格管理。具體包括:菌 (毒)種的保藏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負責;一、二類菌 (毒)種的供應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保藏管理單位供應。三類菌(毒)種由設有專業實驗室的單位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保藏管理單位供應;使用一類菌 (毒)種的單位,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使用二類菌 (毒)種的單位,必須經省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使用三類菌 (毒)種的單位,應當經縣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一、二類菌 (毒)種,應派專人向供應單位領取,不得郵寄;三類菌 (毒)種的郵寄必須持有郵寄單位的證明,並按照菌 (毒)種郵寄與包裝的有關規定辦理。
2、必須是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且後果嚴重。所謂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應是指造成儲存傳染病菌種、毒種的密器破損、丟失、被盜,或被傳染病菌種、毒種所污染的物品未經消毒、滅菌處理而被帶入公共場所。所謂後果嚴重,是指引起甲類傳染病、愛滋病、肺炭疽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造成愛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類、丙類傳染病大面積傳播的;造成大量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的;因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造成國家關於傳染病防治管理秩序嚴重混亂的;致使公私財產遭受直接、間接的損失巨大的,等等。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限於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而且只能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有從事傳染病菌種、毒種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工作資格的單位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具有從事傳染病菌種、毒種實驗、保藏、攜帶、運輸的資格,而擅自從事上述事務,因而引起菌種、毒種擴散的,不能以本罪論。單位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的後果是出於過失的心理態度。至於行為人違反規定的行為本身當然是故意的,但由於行為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出於過失,所以本罪仍然屬於過失犯罪。
違法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而後果特別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後果特別嚴重,是指致使多人死亡或者殘疾的等。
認定罪行
(一)本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與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有關傳染病菌種、毒種的實驗、保藏、攜帶、運輸的規定的一般違法行為有某些相似之處,如二者都是違反了有關規定,主觀上對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危害結果所表現出的心理狀態均為過失,等等。二者的主要界限應從危害結果上把握:前者必須造成了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並且引發了嚴重後果;後者則可能是並未引起菌種、毒種的擴散,或者是雖已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的擴散,但帶來的後果並不嚴重。
(二)本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區分
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其區別表現在:第一,二者侵害的主要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體是國家關於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而後者侵害的主要客體則是公共安全;第二,犯罪對象的性質不同。作為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犯罪對象之一毒害性物品應是指敵敵畏、敵百蟲、砒霜、氰化鉀、氰化鈉、氧化樂甲等無機物,強調的是其劇毒性;而傳染病菌種、毒種屬有機物,其主要特點是傳染性,兩者存在顯著差異。第三,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限於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後者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該罪。
相關說明
一、本罪侵害的客體是我國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的防治和管理秩序,同時也危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在實驗、保藏、攜帶、運輸中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其他人不構成本罪主體。
二、本罪是新罪名。1979年刑法沒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