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戒(道教傳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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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戒是道教全真十方叢林宮觀方丈向已冠巾的道士傳授三壇大戒的活動(初真戒、中極戒、天仙戒)。傳戒圓滿後,受戒弟子編入《登真籙》,獲得戒名,取得“淨戒牒”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傳戒
  • 教派:道教
歷史形成,傳戒的儀式,請“法統”,律師,程式,新中國成立後的傳戒活動,相關規定,

歷史形成

道教傳戒,是從金元全真教出現以後,長春真人丘處機根據道教已有的戒律,訂立了道教全真傳戒儀范。清順治年間,全真龍門派第七代律師王常月方丈在北京白雲觀首次公開設壇傳戒。王常月說:“學道不持戒,無緣登真籙。”他承襲全真派戒法科儀,講說《初真戒》、《中極戒》、《天仙戒》,合稱“三壇圓滿大戒”。
《初真戒律》規定:凡初入太上法門,不問道俗,必先遵依太上金科玉律、三洞戒文,依次須受“三皈依戒”、“太上老君積功歸根五戒”、“虛皇天尊初真十戒”,受此三戒,方能再受“中級三百大戒”。受初真戒者稱妙行師。
《中極大戒》,全稱《中極上清洞真智慧觀身大戒經》,又稱“智慧觀身戒”、“保仙靈文”等,是玉清元始天尊傳授的戒律。全真道規定,不受此戒者,不得做證盟、監戒二師。受中極戒者稱妙德師。
《天仙大戒》,全稱《三壇圓滿天仙大戒》。柳守元祖師稱天仙大戒是無上妙門,飛身寶筏。全真道規定,不受天仙大戒者,不得為傳教本師。受天仙大戒者稱妙道師。
按照傳統,道教十方叢林方有傳戒資格,非叢林道觀要傳戒,必須按道教儀軌晉升為全真十方叢林,方可傳戒。
清末民國初,北京白雲觀、瀋陽太清宮、西安八仙宮、漢中張良廟、成都二仙庵等全真道十方叢林都曾多次舉辦傳戒活動。後來由於戰亂,一度停止。

傳戒的儀式

請“法統”

凡全真傳戒必請“法統”,並設供奉“法統”的祖堂,設香案正位供奉,以備啟請。這是全真派開壇傳戒時請到歷代“大律師”臨壇的象徵,更是本壇戒子接法續派的依據,具有無上師寶的神聖性。沒有請到“法統”臨壇的宮觀,按道教儀軌則不能開壇“傳戒”。
“法統”即《全真律脈傳承宗譜》,亦稱“律統”,是全真龍門律宗傳授三壇大戒之聖物與信物,是道教全真派戒子接法續派的依據,自第一代傳戒方丈大律師趙道堅祖師開始一直延續不斷。法統記載了歷代傳戒方丈大律師的履歷、籍貫、傳戒的次數及地點等,乃全真戒法代代相傳的象徵,被譽為“全真龍門律脈正宗”。

律師

按照全真儀范,傳戒由十方叢林方丈主持。方丈開壇演戒,解說戒律,傳授戒法,故稱為律師。律師須由持戒精嚴、德高望重的方丈擔任。此外有首座大師和戒壇八大師、輔助律師進行傳戒。
首座大師和戒壇八大師名稱及職責分別是:
證盟大師:給戒子講經解惑,回答戒子提出的問題。
監戒大師:監督律壇威儀,不許犯戒違反律法。
保舉大師:負責保戒、保香,由開戒叢林監院擔任。
演禮大師:教戒子登規行禮及戒壇一切禮儀。
糾儀大師:糾正戒子儀軌。
提科大師:負責經堂誦經禮懺及經堂事務。
登籙大師:填寫登真籙,為戒子起道號。
引請大師:也稱迎請大師,主持道場,任高功。

程式

全真傳戒的程式有揚幡、張榜、開壇、取水、盪穢、迎師、請聖、祝將、演禮、審戒、考偈、誦經禮懺、上大表、說戒、傳授衣缽、發放戒牒、晉表謝神、大回向、落幡送聖等儀式。
◎揚幡:傳戒活動開始配合有隆重的“揚幡科儀”,目的在於誓告天地神明,宮觀即將開壇傳戒,請求善加護持。
◎張榜:即張貼、宣讀榜文,公示天地四方,某月某日某名山道觀開壇傳戒,主持戒壇的方丈傳戒律師為何人,開壇傳戒的意義何在等等。
◎盪穢:這是大型科儀開始之初即要做的內容,請神水為壇場灑淨,以科儀祝告神明,請得十方神聖臨壇護佑。
◎迎師:設壇宮觀全體道眾和赴壇戒子以隆重的科儀形式迎請方丈大律師及其他大師臨壇主持傳戒活動。
◎演禮:以演禮大師為主,為眾戒子演示規矩禮儀,以及戒壇所發的法器、戒物、冠服的使用和收執方法。
◎審戒:由大師臨壇,與眾戒子面對面的按儀規設盟發誓,當堂逐項詢問戒規,詢問眾戒子能否持守?戒子如表現得不堅定,即不能通過此項考核,不能繼續留在戒壇參加傳戒科儀活動。
◎考偈:由戒壇預設考題,主要考核文采學問,通過該項程式,眾大師們可以從中了解戒子的稟性和志向,以便進行道教人才的後續培養。考偈結束,即按“千字文”的排序,排出名次。
◎說戒:傳戒中最主要的就是“說戒”,所謂傳戒本身就是為戒子講戒條、說律法,幫助戒子了解戒律。通常由該宮、觀的方丈擔任傳戒律師親自臨壇說法。

新中國成立後的傳戒活動

1989年,北京白雲觀開壇傳戒,這也是1949年後全國首次進行道教全真派傳戒活動。總共有75名全真道士參加了活動,其中乾道占60%,坤道占40%,絕大部分為青年道士。從此,傳戒活動逐漸制度化、常態化。
為適應新時期全真派發展的需要,中國道教協會於1995年11月和2002年8月、2016年11月、2017年8月、2018年10月分別在四川青城山、遼寧千山、湖北武漢、山東嶗山、湖南南嶽舉行了傳戒活動,全國各名山宮觀的求戒弟子參加了傳戒活動。每次傳戒活動都歷時近一個月,規模空前。經過受戒,當壇發給戒子“淨戒牒”,以及《初真戒》、《中極戒》、《天仙大戒》、《守戒必持》等經書律文。

相關規定

目前道教宮觀舉行傳戒,所依據的是《關於全真派道士傳戒的規定》。
《關於全真派道士傳戒的規定》,1989年9月16日中國道教協會四屆五次常務理事會議通過,2005年6月24日中國道教協會第七次全國代表會議修訂,2015年6月29日中國道教協會第九次全國代表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道教自身建設,繼承全真派傳戒儀軌,規範傳戒活動,嚴持教義規戒,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和《中國道教協會章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真派道士受戒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皈依“道、經、師”三寶,經過冠巾,有傳統的師承法派;
(二)持有道教教職人員證書;
(三)愛國愛教,遵紀守法,信仰純正,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威儀端莊,持守規戒;
(四)冠巾兩年以上,滿發、大領;
(五)掌握道教基本知識,能依科習誦經誥;
(六)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審核推薦。省、自治區、直轄市未成立道教協會的,可由當地道教協會或所在宮觀推薦,報中國道教協會審核。
第三條 全真派傳戒活動由中國道教協會組織主辦,傳戒宮觀承辦。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行傳戒活動。
舉行傳戒活動,須由承辦傳戒活動的宮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向中國道教協會提出申請,中國道教協會同意後,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四條 承辦傳戒的宮觀,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過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登記並按叢林制度管理的道教全真派活動場所;
(二)管理組織健全,道紀嚴明;
(三)有德高望重的方丈任傳戒律師;
(四)有舉行傳戒科儀活動的能力;
(五)有傳戒活動所需的殿堂、齋堂、丹房等設施;
(六)有頒發給受戒道士的衣缽、法器和經典;
(七)有傳戒活動必需的經費。
第五條 律壇傳戒律師和證盟、監戒、登籙、保舉、演禮、糾儀、提科、引請八大師,由中國道教協會禮聘。
第六條 律壇傳戒律師和八大師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愛國愛教,遵紀守法;
(二)已領受三壇大戒;
(三)持戒精嚴,熟悉道教傳戒儀軌;
(四)通達典籍,能開導後學;
(五)受戒三年以上,傳戒律師須出家20年以上,八大師須出家10年以上;
(五)持有道教教職人員證書。
第七條 申請受戒的全真派道士,須填寫中國道教協會監製的申請表,依本規定第二條由中國道教協會審查合格後,方可入壇受戒,統稱戒子。
第八條 全真派傳戒分為授大戒和授方便戒兩種。戒子親臨律壇接受傳戒,稱為受大戒;不臨壇受戒,稱受方便戒。
第九條 常住宮觀多年,年老體弱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臨壇的全真派道士,可以受方便戒。受方便戒,依照本規定第二條要求,經中國道教協會核定,由律壇按儀軌辦理。
第十條 傳戒戒條以《初真戒》、《中極戒》、《天仙戒》為準,以三皈、五戒、十戒、女真九戒為基礎。
第十一條 經過傳戒(包括大戒和方便戒)的全真派道士,發給淨戒牒作為受戒的憑據。淨戒牒由中國道教協會製作,傳戒律壇頒發。
第十二條 每次傳戒人數由中國道教協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傳戒時間一般不少於28天。
第十三條 承辦傳戒的宮觀可向戒子適當收取必要費用,費用標準由中國道教協會核定。
第十四條 戒子放棄道教信仰或嚴重違規犯戒,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須對其情況進行核實,省、自治區、直轄市未成立道教協會的,由當地道教協會或所在宮觀核實,由中國道教協會核准其所持淨戒牒失效並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舉行傳戒活動、印發淨戒牒的道教團體和宮觀,其傳戒活動及所發淨戒牒均無效,並追究該道教團體和宮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境外全真派道士在境內宮觀求戒,應參照本規定要求的受戒人員條件,並攜帶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其居住地有關道教組織或宮觀的介紹信,由中國道教協會審定,並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後方可受戒。
第十七條 居士申請受方便戒(初真戒),由律壇審核,報中國道教協會備案。居士受戒人數不得超過戒子人數的一半。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中國道教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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