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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全國漢傳佛教寺院管理辦法》和《漢傳佛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辦法》中有關傳授三壇大戒法事的規定,使傳戒工作得以如法如律地進行,確保中國佛教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漢傳佛教寺院舉辦傳戒法會,須經中國佛教協會統籌安排、審批。特殊情況下,須由中國佛教協會商得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未獲中國佛教協會正式批准,不得發布與傳戒法會相關的公告。
第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為傳戒法會的主辦單位,寺院為傳戒法會的承辦單位。
第四條 全國漢傳佛教傳授三壇大戒,每年掌握在十次左右。
第五條 傳授三壇大戒的新戒人數,每期規定在三百五十人以內(同期傳授二部僧戒的兩座寺院,每寺不超過三百五十人)。
第六條 傳授比丘尼戒一律實行二部僧授戒制度。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對符合條件並同意其受戒的人員,須同時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交備案要求的相關材料。
舉辦傳戒法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應及時將外省受戒人員是否取得比丘、比丘尼資格的情況函告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
第八條 傳戒寺院所需戒牒一律由中國佛教協會統一印製、編號、頒發。
第九條 傳戒期間,必須分別講授戒本,組織新戒學習戒相律儀,不得舉辦與傳戒法會無關的其他活動。戒期不得少於四周。
傳戒儀軌中燙香疤的習俗,應予廢止。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須在傳戒法會結束後一月內,將傳戒工作總結上報中國佛教協會。
二、傳戒寺院的條件和資格認定
第十一條 寺院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可提出傳戒申請:
(一)經過政府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
(二)綱領執事健全,有一人以上具備十師資格,常住比丘或比丘尼二十人以上;
(三)僧團道風純正,僧眾戒行清淨,早晚功課、過堂用齋、半月誦戒、結夏安居、坐禪念佛等修學活動運作正常;
(四)大殿、戒堂、齋堂、僧寮等法務、生活設施可供三百五十名戒子需用,戒壇的設立與布置,須如法如律,清淨莊嚴。
第十二條 申請舉辦傳戒法會,須履行以下程式:
(一)由傳戒寺院向所在市(縣)佛教協會提出申請;
(二)經所在市(縣)佛教協會審核並商得市(縣)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後,由所在市(縣)佛教協會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提出申請;
(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審核並商得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提前半年將擬傳戒的時間、地點、人數、三師七證及開堂、陪堂名單與簡歷等,據實向中國佛教協會申報。
三、傳戒師承的條件和資格認定
第十三條 傳戒十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
(二)信仰純正,愛國守法,法相莊嚴,身心健康;
(三)持戒清淨,熟悉毗尼作持和傳戒儀軌;
(四)通達經律,能開導後學;
(五) 三師戒臘十五夏以上(尼和尚十七夏以上),尊證戒臘十夏以上(尼尊證十二夏以上)。三師在初、二、三壇請戒正授之時,七證在二壇正授之時不得隨意更換。
第十四條 三師七證由傳戒寺院推舉,經所在市(縣)佛教協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商得相應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後報中國佛教協會審批。
第十五條 開堂、陪堂等引禮師必須愛國愛教,遵紀守法,戒行清淨,通達毗尼作持和傳戒儀軌,堪為大眾師表,身心健康,有組織辦事能力。
開堂戒臘十夏以上(尼開堂戒臘十二夏以上)、陪堂等引禮師戒臘五夏以上(尼陪堂等引禮師戒臘七夏以上)。
第十六條 禮請香港、澳門、台灣及國外法師擔任羯磨師、教授師及尊證師,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事先商得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後,報中國佛教協會審批。
四、受戒人員的條件和資格認定
第十七條 受戒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愛國愛教,遵紀守法;
(二)信仰純正,勤修三學,遵守教義教規,品行端正;
(三)年齡在20歲至59歲之間,六根具足,身心健康,具有較高的文化素養;
(四)剃度後,男眾在寺院修學一年以上,女眾在寺院修學兩年以上;
(五)有一定佛教學識,能獨立完成日常課誦和具備基本佛事法務活動能力。
第十八條 受戒人員求授三壇大戒,需履行以下程式:
(一)經剃度師同意後,向所在寺院提出書面申請;
(二)所在寺院審核同意後,報所在地佛教協會;
(三)所在地佛教協會審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
(四)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審核同意後,受戒人員持身份證原件、戶口簿複印件及剃度師戒牒複印件,常住寺院和所在市(縣)佛教協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的相關證明,報舉辦傳戒法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會同傳戒寺院有關執事審核無誤,予以登記;
(五)受戒人員進堂前,舉辦傳戒法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和傳戒寺院,須對其進行面試,考察是否具有一定佛教學識和理解受戒意義,能否背誦《朝暮課誦》、《沙彌律儀要略》和《毗尼日用切要》。
第十九條 受戒人員,以舉辦傳戒法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寺院常住沙彌或沙彌尼為主,外省要求受戒人員,必須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徵得傳戒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的同意,並開具證明,介紹前往受戒。
第二十條 香港、澳門、台灣及國外前來求戒者,除具備本辦法規定的受戒人員條件外,還須攜帶有效證件,以及所在地有關團體、寺院的介紹信,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商得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報中國佛教協會備案後,傳戒寺院方可接收。
五、處罰規定
第二十一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二條、第十一條規定,擅自舉行傳戒活動,中國佛教協會不予承認,對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及寺院通報批評,宣布其傳戒活動及所發戒牒均為無效,並對負主要責任的當事人予以處分。
第二十二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對未經批准的超出名額不發戒牒。
第二十三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擅自印發戒牒,中國佛教協會不予承認,並通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及各大寺院,宣布無效,同時追究當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