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通用貨幣罪是指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或變造通用的硬幣、紙幣或銀行券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偽造貨幣罪中的一種。主要特徵: 本罪的行為客體是通用的硬幣、紙幣或銀行券。硬幣是指國家銀行以金屬鑄造的金屬幣。紙幣是由國家銀行以紙張印製而成的紙質貨幣。銀行券是指經政府許可的特定銀行所發行的貨幣兌換券。硬幣、紙幣、銀行券須為通用者,才能成為本罪的行為客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偽造變造通用貨幣罪
- 定義: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或變造通用的硬幣、紙幣或銀行券的行為
偽造變造通用貨幣罪是指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或變造通用的硬幣、紙幣或銀行券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偽造貨幣罪中的一種。主要特徵: 本罪的行為客體是通用的硬幣、紙幣或銀行券。硬幣是指國家銀行以金屬鑄造的金屬幣。紙幣是由國家銀行以紙張印製而成的紙質貨幣。銀行券是指經政府許可的特定銀行所發行的貨幣兌換券。硬幣、紙幣、銀行券須為通用者,才能成為本罪的行為客體。
偽造變造通用貨幣罪是指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或變造通用的硬幣、紙幣或銀行券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偽造貨幣罪中的一種。主要特徵: 本罪的行為客體是通用的硬幣、紙幣或銀行券。硬幣是指國家銀行以金屬鑄造的金屬幣。紙幣是由國家銀...
行使偽造變造貨幣罪是行為人行使偽造、變造的通用硬幣、紙幣、銀行券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偽造貨幣罪中的一種。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客體是偽造或變造的通用貨幣,包括硬幣、紙幣、銀行券。參見“偽造變造通用貨幣罪”。作為本罪行為客體的偽造或變造的通用貨幣,包括行為人自己所偽造或變造的,也包括他人偽造或...
偽造貨幣罪,是指沒有貨幣製作、發行權的人,非法製造外觀上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是貨幣的假貨幣,妨害貨幣的公共信用的行為。定義 偽造貨幣罪,是指沒有貨幣製作、發行權的人,非法製造外觀上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是貨幣的假貨幣,妨害貨幣的公共信用的行為。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七十條 ...
收集或交付偽造變造貨幣罪是行為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或變造的通用硬幣、紙幣、銀行券,或者將偽造或變造的通用硬幣、紙幣、銀行券交付於人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偽造貨幣罪中的一種。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客體是偽造或變造的通用硬幣、紙幣、銀行券。硬幣、紙幣、銀行券的含義與偽造變造通用貨幣罪相同...
對國家貨幣採用剪貼、挖補、揭層、塗改等方法加工處理,使國家貨幣改變形態、升值的變造國家貨幣行為,以偽造國家貨幣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偽造國家貨幣、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走私偽造的貨幣犯罪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販運...
變造貨幣罪,是指對貨幣採用剪貼、挖補、揭層、塗改、拼接等方法加工處理,以增加貨幣面值或增大貨幣數量,數額較大的行為。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變造貨幣與偽造貨幣,是兩種確有較大差異的行為。前者是對真正的貨幣予以加工而增加幣值或幣量的行為,其特點是假中有真;而後者則是仿照真幣...
製造交付收受偽造變造貨幣之器械原料罪,是指行為人意圖供偽造或變造通用硬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硬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偽造貨幣罪中的一種。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客體是偽造或變造通用貨幣或減損通用硬幣分量所需要的各項器械與原料,如印刷機、銅板、紙張、...
貨幣犯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貨幣管理法規,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以非法手段偽造、變造、出售、購買、運輸、持有、使用、走私偽造的貨幣,觸犯刑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基本類型 世界各國的法律對貨幣犯罪的規定各有不同。依據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我國可能發生的貨幣犯罪.主要有以下七種基本類型:l、偽造貨幣罪。偽...
附一: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變造國家貨幣應如何處理的請示報告陝高法研〔1985〕19號最高人民法院:我省有的地方人民法院就變造國家貨幣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問題,請示我院。經我們研究認為,我國刑法只規定“偽造國家貨幣或者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的”構成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而對變造國家貨幣...
散布流言或用其他方法破壞國家貨幣信用者,處5年以下徒刑或罰金。以反革命為目的犯前項之罪者,處15年以下5年以上徒刑,其首要分子或情節嚴重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並得沒收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第六條 凡誤收偽造、變造貨幣,在收受後查覺為偽造、變造者,應即報告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公安機關,其明知不報而仍...
而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則沒有獨立成罪的必要。建議刑法取消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罪,同時規定:金融工作人員犯偽造、變造貨幣罪或者出售、購買、運輸、持有、使用、走私假幣罪的,從重處罰。目前,我國金融領域正在發生深刻的變化,我相信這部專著會以它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引起人們的關注,並希望作者對這一重要問題繼續...
本罪與他罪的區別 (1)對於偽造貨幣後而持有,使用假幣的行為應如何認定?這裡涉及偽造者與持有者,偽造者與使用者的相互關係問題,分而論之是一種可行的辦法,也是偽造行為的自然延伸。在偽造後而持有假幣場合,持有就失去獨立的意義,並成為偽造貨幣罪這個有機整體的組成部分。對於偽造行為後而使用假幣的認定,則...
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客體是偽造或變造的通用硬幣、紙幣、銀行券。硬幣、紙幣、銀行券的含義與偽造變造通用貨幣罪相同。(2)本罪的行為是收集或交付於人。收集是指收藏匯集,包括收買、受贈、互換等一切收歸自己持有支配的行為。交付於人是指明示他人是偽幣移交他人,使其持有。(3)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供行使...
應以一重罪處斷。(2)本罪的行為是行使,即不告知他人硬幣不足分量的事實,而持之冒充正常分量的硬幣以使用,使其流通於市。(3)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行為客體是減損而不足分量的硬幣,而故意持之以行使,才能構成本罪。本罪的未遂行為,設有處罰規定。既遂與未遂區分的標準與行使偽造變造貨幣罪相同。
收集或交付減損分置之硬幣罪是行為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減損分量的通用硬幣或將減損分量的通用硬幣交付於人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偽造貨幣罪的一種。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客體與行使減損分量之硬幣罪相同。(2)本罪的行為是收集或交付於人。收集和交付於人的含義與收集或交付偽造變造貨幣罪相同。(3)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