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

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是行為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或者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偽造有價證券罪中的一種犯罪。主要特徵:本罪的行為客體是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公債票是指政府為輔助國庫或為特種需要,而向人民募集公債時所發行的證券。公司股票則是指公司股東的權利證書。可以成為本罪行為客體的有價證券是指除郵票、印花稅票、交通客票等以外的一切表示財產權利的書證。本罪的行為是偽造或者變造。

行為人只要有兩種行為之中的任何一種,即足以構成本罪。所謂偽造有價證券,是指無權製作有價證券者,假冒他人名義,而製作具有價證券外形的虛偽證券的行為。所謂變造有價證券,是指無又更改有價證券之記載內容者,就有效之真正有價證券加以塗改,雖不改變其為有價證券的本質,但改變其原所記載的內容,致成虛偽證券。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出於供行使之用的不法意圖,而故箄偽造或變造有價證券的,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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