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終結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件進行一系列的偵查活動以後,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足以做出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什麼罪、犯罪情節輕重以及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結論時,決定結束偵查並對案件做出處理決定的訴訟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偵查終結
- 外文名:Investigation end
- 屬性:訴訟活動
- 案件:犯罪事實、 情節清楚
- 有關過程:偵查過程
- 輕重以及:是否應
- 案件做出:處理決定
第一百五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