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工作制度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檢舉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對受理的案件要迅速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予立案,對疑難、複雜、重大案件決定立案的,應擬定偵查方案視案情需要採取必要的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偵查工作制度
  • 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
  • 對受理案件:要迅速進行審查,
  • 對符合條件:決定立案的
  • 偵查工作制度:受案、立案制度
偵查程式制度,拘留、逮捕制度,移送起訴制度,證據制度,

偵查程式制度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罪重的證據材料,並予以審查核實。根據需要採取各種偵查手段和措施,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

拘留、逮捕制度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提請檢察機關批准予以逮捕。

移送起訴制度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法律手續完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起訴。

證據制度

偵查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魯春雅 張麗娟編寫 夏勇審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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