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業、復業登記是納稅人暫停和恢復生產經者活動而辦理的納稅登記。實行定期定新徵收的納稅人在營業執照校準的經營期限內需要停業的,應當向權務機關提出停業登記,說明停業的理由。
說明時間、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保存情況,如實鎮寫中請停業登記表。納稅人應於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復業登記中請,經確認後辦理復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1年。納稅人停業期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稅務機關應當視為已恢復營業,實施正常的稅收徵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