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肢與矯形器(輔助器具)製作師執業資格註冊辦法

《假肢與矯形器(輔助器具)製作師執業資格註冊辦法》在2006.02.09由民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假肢與矯形器(輔助器具)製作師執業資格註冊辦法
  • 頒布單位:民政部
  • 頒布時間:2006.02.09
  • 實施時間:2006.02.09
經2005年12月27日第六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
二〇〇六年二月九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假肢與矯形器(輔助器具)製作師執業資格的註冊登記管理,規範假肢與矯形器(輔助器具)製作師執業行為,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假肢與矯形器(輔助器具)製作師(以下簡稱製作師),是指經全國假肢製作師或者矯形器(輔助器具)製作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並取得國務院人事部門和民政部門共同用印的《假肢製作師執業資格證書》或者《矯形器製作師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製作師執業資格證書),在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從事專業技術業務的人員。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製作師的註冊登記管理工作,註冊登記管理工作的具體事宜由中國假肢矯形器協會承辦。
第四條 製作師應當在取得製作師執業資格證書後3個月內,向國務院民政部門(以下簡稱註冊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製作師初始註冊登記手續。
第五條 申請製作師初始註冊登記的,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恪守製作師職業道德;
(二)取得製作師執業資格證書;
(三)經所在執業單位審核同意;
(四)身體健康,能夠在假肢和矯形器生產裝配企業關鍵技術崗位工作。
第六條 申請製作師初始註冊登記的,應當向註冊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製作師註冊登記申請書;
(二)與原件核對無誤的製作師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
(三)與原件核對無誤的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
(四)申請人所在執業單位考核合格證明;
(五)申請人與所在執業單位簽訂的聘用契約。
超過規定期限申請製作師初始註冊登記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註冊登記機構認可的製作師通過刊授、自修、參加培訓、業務研討、學術交流等方式取得的繼續教育、業務培訓證明。超過規定期限1年以上申請製作師初始註冊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實際操作考核合格的證明。
註冊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註冊登記或者不予註冊登記的決定。準予註冊登記的,核發註冊證;不予註冊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登記:
(一)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二)在業務中有重大過失,過失之日至申請註冊登記之日不滿兩年的;
(三)因年齡超過70周歲或者健康等原因不宜從事製作師業務的。
第八條 製作師初始註冊登記後,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註冊登記機構申請驗證。申請驗證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驗證的,應當提交註冊登記機構認可的製作師每年通過刊授、自修、參加培訓、業務研討、學術交流等方式取得的不少於30 學時的繼續教育、業務培訓證明;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的證明。
驗證合格的,由註冊登記機構在註冊證上加蓋驗證專用章。
第九條 製作師執業資格證書初始註冊登記的有效期限為3年,自註冊登記之日起計算。製作師註冊登記有效期滿要求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註冊登記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註冊登記機構申請續期註冊登記。
申請續期註冊登記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續期註冊登記的,所提供的申請材料除初始註冊登記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提交本人工作總結、業績證明,註冊登記機構認可的製作師通過刊授、自修、參加培訓、業務研討、學術交流等方式取得的繼續教育、業務培訓證明。
註冊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續期註冊登記或者不準予續期註冊登記的決定。準予續期註冊登記的,有效期限為3年,重新核發註冊證,收回原註冊證。
第十條 製作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驗證或者續期註冊登記:
(一)同時在兩個假肢或者矯形器生產裝配企業執業的;
(二)未在執業單位執業時間連續超過1年以上的;
(三)因違法執業或者因過失對當事人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的。
第十一條 製作師變更工作單位,應當在變更工作單位後兩個月內向註冊登記機構辦理變更註冊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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