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婚捆索取財物,是指男女一方本人或其父母以索取相當財物作為結婚的先決條件。與買賣婚姻相比,其共同點是都索取一定的財物,但從婚姻基礎看,買賣婚違背當事人意願,是強迫所致,而借婚姻索取財物,婚姻當事人基本上是自願的,但並非把婚姻建立在愛情基礎上,而是以得到某些財物滿足個人物質欲望為目的。
這種行為違背了婚姻自由原則,加重了一方當事人的經濟負擔,往往造成婚後生活困難,引起家庭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