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東(個人股東)

自然人股東

個人股東一般指本詞條

自然人股東是相對法人股東而言的,是具有公民身份個人投資者,在他進行公司的投資以後通過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註冊,進行公司股權登記,就成為自然人股東。自然人是基於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個人。股東是股份制企業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然人股東
  • 外文名:Natural person shareholder
  • 別名:個人股東
  • 性質:經濟學名詞
  • 作用: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概念,股東,主要區別,操作指南,

概念

①“法人”的對稱。基於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個人。在我國,公民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和自然人同義。
②與“社會人”相對。在社會學中指脫離母體後,還沒有經歷社會化過程的人。只具有人的自然屬性,而不具有人的社會屬性
基於出生而為民事權利義務主體的人。在中國和其他一些國家稱為公民。但公民僅指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而自然人還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股東

自然人股東是相對法人股東而言的,是具有公民身份的個人投資者,在他進行公司的投資以後通過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註冊,進行公司股權登記,就成為自然人股東。自然人是基於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個人。股東是股份制企業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
自然人股東
投資

主要區別

自然人股東為—個具體的人,個人享有並直接行使股東權利並承擔義務,如參加股東會、查閱財務會計資料、領取股紅等。法人股東是一個組織,作為抽象的依法擬制的實體,其權利義務的行使承擔,需通過具體人的行為來完成,方式為派出股東代表,憑授權委託手續代表其完成,後果由組織承擔。

操作指南

2009年5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在檔案中明確,個人股權轉讓完成交易以後,負有納稅義務的轉讓方或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受讓方,應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個人所得稅,並取得完稅證明之後,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本文擬就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予以剖析,切實防範中小企業自然人股東在轉讓股權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
一、股權轉讓完畢,因未繳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而沒有變更工商登記的法律風險。
二、工商機關對變更登記申請材料只進行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的法律風險。
三、有限公司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程式。
四、股權轉讓需要準備的檔案。
五、《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股權轉讓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行為。
一、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方式
1、公司股東內部之間轉讓
公司股東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轉讓給公司其他股東,且不需要徵得其他股東的同意。
2、股東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
①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②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③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二、自然人股東繳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是股東工商變更登記的前置性程式。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第一條規定: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定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徵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三、股權轉讓完畢,因未繳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而沒有變更工商登記的法律風險。
依據《公司法》第33條的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工商變更登記只是股東變更的對抗性要件,而並非生效要件。故得出以下結論:
1、轉讓雙方依據“股權轉讓協定”履行完畢後,股權受讓方即依法取得股東資格,即使因未繳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而沒有變更工商登記。
2、股權轉讓後未依法變更工商登記的,已經轉讓股權的原股東不能以股權已經轉讓來對抗第三人。即對於第三人來講,轉讓方還是“股東”,應當對第三人承擔股東責任。即使股權已經依據協定轉讓
但在股權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轉讓方已經喪失股東資格,而受讓方取得股東資格,不因是否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而有所影響。
3、股權轉讓後依法進行變更工商登記的,轉讓方無論對於受讓方還是第三人來講,都不再具有股東資格。
四、工商機關對變更登記申請材料只進行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的法律風險。
依據國家工商總局工商企字(2001)第67號《關於登記主管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真實性是否承擔相應責任問題的答覆》(以下簡稱總局《答覆》)的規定,即“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檔案是否真實的責任應由申請人承擔。
登記主管機關的責任是對申請人提交的有關申請材料和證明檔案是否齊全,以及申請材料和證明檔案及其所記載的事項是否符合有關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查,因申請材料和證明檔案不真實所引起的後果,登記主管機關不承擔相應責任。
司法實踐中,往往有不法股東為了達到非法目的,偽造其他股東的簽名及其他檔案,使申請檔案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以欺詐手段騙取工商登記。國家工商總局公布的真實案例如下:
2008年底,自然人李某向某工商局遞交了變更某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申請書,同時提供了某個人獨資企業原投資人程某同意將其個人獨資企業轉讓給李某的轉讓協定書,程某、李某的身份證複印件,程某委託李某申請變更登記的委託書等有關材料。某工商局工作人員當場受理審查了李某提供的上述材料,向李某核發了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
原投資人程某提出:自己根本沒有與李某簽訂過轉讓協定,也未曾委託他人代簽;某工商局未對申請變更登記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錯誤地作出核准變更某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行政許可,致使其喪失對該個人獨資企業的所有權。
某工商局得知後立即調查,發現在上述投資人轉讓協定書上,原投資人程某的簽名是李某偽造。
故股權受讓方應當提高法律風險防範意識,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對有關申請檔案主動進行必要的“實質性”審查(包括確認轉讓股東身份),以防止因無效的股權轉讓而造成的財產經濟損失。
五、有限公司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程式
1、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簽訂“股權轉讓協定
2、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並填寫《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4、公司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徵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六、股權轉讓需要準備的檔案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公司加蓋公章);
3、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許可權、委託期限。
4、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由全體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有限責任公司未就股東轉讓股權召開股東會的或者股東會決議未能由全體股東簽署的,應當提交轉讓股權的股東就股權轉讓事項發給其他股東的書面通知、其他股東的答覆意見,其他股東未答覆的,須提交擬轉讓股東的說明。
5、股權轉讓協定或者股權交割證明(由轉讓雙方簽署,股東或發起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或發起人加蓋公章);
6、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企業提交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事業法人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社團法人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複印件;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複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證複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股東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
9、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劃轉股權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書,無須提交第3、4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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