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影響權

個人影響權是領導者在長期領導活動中由於信譽和聲譽卓著,其思想品質、道德情操、知識才能深孚眾望,倍受尊敬,使下級工作人員由衷信賴,自覺自愿接受和貫徹其領導和指示,按其意圖甚至願望行事,這種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是法律和章程所不能規定的,因此稱之為個人影響權。但這種不成文的權力也不可濫用,當其逾越某種許可權時又會與個人崇拜有某種關聯。個人影響權只有保持在一定限度內,才能發揮正常的支配作用。

這個限度主要包括以下七點:(一)個人的許可權不要超越支配範圍,越權行為往往引起領導之間的誤解和支配衝突;(二)始終要謙虛謹慎,尊重民眾,重大決策要相信民眾的智慧,在廣泛徵求民眾意見的基礎上作出,不把個人威信凌駕民眾之上;(三)不驅使民眾為個人生活服務,對待民眾不應有指使的動機和口氣;(四)奉公廉潔,不利用職權侵占公用財產,作風正派,不作威作福;(五)敢于堅持公道,對不合理、不公正的現象敢於批評、敢於鬥爭;力爭維護下屬和民眾的利益,關心下屬和民眾的疾苦;(六)對重大事件敢於發表個人見解,但要謹於言,慎於行;使自己的講話、報告給民眾留下深刻的印象,不說大話、廢話、長話、空話;(七)說話算數,答應民眾的允諾一定要兌現,絕不欺上瞞下;不和下屬或民眾兜圈子、耍手腕;為人誠實、正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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