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利潤稅

個人利潤稅指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對個體勞動者取得的利潤徵收的一種稅。以手工業者、商人、部分企業擁有者等個體勞動者為納稅人,以納稅人的實際利潤扣除生產基金稅、發展提成、償還投資貸款提成後的餘額為計稅依據,一般實行累進稅率計征。

對為企業提供勞務和為合作社供貨的手工業者,如果年利潤超過20,000馬克,要繳納高於10%的利潤稅。但為了刺激“家庭式”小企業的經營,對從事服務和食品生產的個體勞動者,按契約規定的定額納稅,即按前兩年的利潤為基礎計算應納稅額,對當年經營增長的利潤不徵稅,以鼓勵服務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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