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結束

信託結束是信託行為的終止,其原因是信託期限已滿,或已達到預定的信託目的,或不能完成信託目的時信託相應結束。在結束時,信託財產原則上歸屬於信託行為所規定的權利歸屬者,即信託契約或遺囑上規定的受益者。如果信託契約沒有規定權利歸屬者,或雖已規定但已不在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公益信託結束時,出現無權利歸屬者的情況,主管部門可繼續設立類似目的信託。在信託已經結束,但權利尚未轉移到歸屬者手中之前,則視同信託繼續存在,受託者仍要按規定管好信託財產。

信託終止的事由有
1:信託檔案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2: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3:信託期限屆滿
4: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
6: 信託被撤銷或被解除
信託終止時,第一信託網信託財產屬於信託檔案規定的人;未規定的,按以下順序歸屬: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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