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結算審單準則》是確保在世界範圍內將信用證作為可靠支付手段的準則,已被大多數的國家與地區接受和使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用證結算審單準則
- 性質:審單準則
- 屬性:信用證結算
- 所屬類別:國家事務
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審單,按照信用證所規定的條件、條款審單,按照銀行的經營思想、操作規程審單,按照普遍聯繫觀點,結合上下文內容審單,按照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則審單,
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審單
按照信用證所規定的條件、條款審單
信用證是根據買賣雙方的貿易契約而開立的,它一旦為各有關當事人所接受,即成為各有關當事人必須遵循的契約性檔案。在信用證結算業務中,各有關當事人必須受其約束,按照信用證所規定的條件、條款,逐條對照,以確定單據是否滿足信用證的要求。當信用證的規定與《統一慣例》有牴觸時,則應遵循信用證優先於《統一慣例》的原則,按照信用證的要求審核單據。這其中又包括表面一致性和內容相符性兩條原則:
1.遵循表面一致性原則。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名稱及其內容等表面上必須與信用證規定完全一致。例如,某信用證將貨物描述為ATTACHES SANITAIRE(衛生潔具附屬檔案),而受益人具體的貨為EXPASION BOLT(膨脹螺栓)。雖然如此,有關單據中貨物描述仍必須與信用證的規定相一致。可能有的單據因某種特殊作用如清關報稅等需顯示具體貨名時,我們仍必須將信用證所規定的ATTACHES SANITAIRE顯示在其上,而在其後加注具體貨名EXPASION BOLT。
2.遵循內容相符性原則。我們在審單時應注意避免照搬、照抄信用證的原話,只要內容相符即可,例如,信用證的有關人稱指向、時態、語態等,轉到單據上時,即應作相應的調整,以避免不必要的誤會。
按照銀行的經營思想、操作規程審單
國際貿易結算作為銀行經營的一項重要業務,在操作過程中,必須按照銀行的有關操作規程行事。尤其是在向客戶融資時,更應明確銀行的觀點和看法,更有權對單據有關條目的處理作出自己的選擇和判斷,以體現銀行的經營方針和經營作風。
按照普遍聯繫觀點,結合上下文內容審單
信用證是一個與商務契約分離的獨立檔案,其內容是完整的,互為聯繫的。其中要求的條件、單據等是相輔相成、前後一慣的。審單時必須遵循普遍聯繫的觀點,結合上下文內容進行,避免片面、孤立地看待某一條款。例如,歐共體某國開來一信用證,要求提交的單據中有一項是CERTIFICATE OF ORIGIN(產地證),而在後文中又要求受益將正本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普惠制產地證)寄交開證申請人。結合上下文內容,我們就能判斷出信用證要求向銀行提交的是副本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普惠制產地證),而非一般的產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