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產品價值

信息產品價值是信息產品滿足人們物質與精神需要並和其他產品交換的勞動屬性。信息工作者的勞動創造價值一方面是對馬克思主義經濟學說的繼承和發展,另一方面,這一理論又是信息經濟學的本身的理論基礎和核心部分。信息工作者的勞動和信息業的勞動都可以簡稱為信息勞動。信息勞動既然主要分離於服務勞動,那么,對於服務勞動的“規定”,對信息勞動也是適用的,即信息勞動在其流動的,不附於實物的形式上是不與資本、只與收入相交換的。受僱於消費者,信息勞動者是以信息與消費者的收入相交換;受僱於資本家,信息勞動者就不是向資本家提供信息服務,而是首先以自己的勞動力與資本相交換,然後才從事信息勞動。

根據馬克思的論述,從事信息生產的勞動是創造價值的勞動。馬克思說:“象鳥一樣歌唱的歌女”,“假如她為了貨幣而出售自己的歌唱,她就因此成為僱傭勞動者或商品交易者。”(《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第106頁)這種形式的信息使她的勞動具有滿足“我的審美的需要”的使用價值,並且還創造了價值,兩者統一而形成了商品。信息產品都可以完全與他們的活動相分離,他們的勞動可以表現或固定在一個實物中,可以儲存起來,直到消費者需要的時候再向消費者提供它們的特殊使用價值。根據馬克思的有關論述,信息流通部門的勞動也是創造價值的勞動。信息流通主要是通過郵電通訊業、諮詢業、技術市場業和資料庫服務業等部門或行業的勞動實現的。馬克思認為,“運輸業所出售的東西,就是場所的變動”,“它或者是真正的貨客運輸業,或者只是訊息、書信、電腦等等的傳遞”,“這種效用的交換價值,和任何其他商品的交換價值一樣,都是由其中消耗的生產要素(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的價值加上運輸工人的剩餘勞動所創造的剩餘價值決定的。因此,信息產品的價值除了精神產品創造者及其物化形式的加工者的勞動,還包括傳遞、播放、運送這些產品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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