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工信部信〔2014〕564號印發《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分適用範圍、評定管理組織、評定機構要求、評定人員要求、評定管理平台、評定程式、評定證書、監督與管理、其他、附則10部分,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自2014年12月15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管理辦法(試行)
- 印發機關:工業和信息化部
- 文號:工信部信〔2014〕564號印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成文時期:2014年12月15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2月15日
通知類容
管理辦法
目 錄
評定程式
評定證書
監督與管理
適用範圍
評定管理組織
設立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工作委員會(簡稱評定工作委員會),全面負責管理、協調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工作,制訂完善評定工作細則、流程和方法,管理評定機構及評定人員等。評定工作委員會設在中國兩化融合諮詢服務聯盟,接受聯盟指導委員會和聯盟理事會的指導,其日常工作由聯盟秘書處承擔。
評定機構要求
評定機構應建立並有效運行評定工作體系,完善評定監督和責任機制,以確保從事的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活動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堅持諮詢與評定分離原則,禁止評定機構為其利益相關方提供評定服務。
機構基本條件
有10名以上符合條件的兩化融合管理體系專職評定人員。
公開信息
評定機構授予、保持、變更、暫停或撤銷評定及其證書等環節的程式和規定;
對所作出評定結論的申訴程式;
評定機構以往開展的評定業務;
評定機構的信用等級;
評定機構聘用的評定人員及其信用等級。
對於違反本辦法、相關法律法規、相關職業道德以及不遵守評定工作委員會管理要求的評定機構,評定工作委員會有權暫停或撤銷其從事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活動的委託。被撤銷委託的機構,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評定人員要求
評定人員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所執業評定機構確定的工作程式和作業指導從事評定活動,對評估審核報告的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
評定人員不得同時在2個或者2個以上評定機構執業。
人員基本條件
通過評定工作委員會組織的專業考試,且每年至少參加1次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估審核工作,否則每年均需重新通過專業考試;
擁有3年及以上從事企業管理、信息化、自動化、管理體系等相關工作的經驗,或具有等同於相關領域3年工作經驗的專業水平。
對於違反本辦法、相關法律法規、相關職業道德以及不遵守評定工作委員會管理要求的評定人員,評定工作委員會有權暫停或撤銷其從事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活動的委託。被撤銷委託的人員,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管理平台
評定機構和評定人員需在評定管理平台進行註冊,公開相關信息。
評定程式
受理評定申請
申請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的企業(簡稱申請企業)需在評定管理平台進行註冊,選擇評定機構,並提交評定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
企業營業執照等法律地位證明檔案的複印件;
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複印件;
兩化融合管理體系管理手冊及必要的程式檔案等;
申請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的範圍和邊界所涉及的業務流程、組織結構、技術、數據等的清單;
兩化融合管理體系已有效運行的證明檔案;
兩化融合發展水平評估報告;
其他與評定有關的必要檔案。
評定機構對申請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評審,確認申請企業從事的活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和實施了兩化融合管理體系,且已有效運行;並根據申請企業申請的評定範圍、完成評估審核所需時間及其他影響評定活動的因素,綜合確定是否受理評定申請。
對於申請材料不滿足中要求的,評定機構可通知申請企業補充和完善,或者不受理評定申請。
對於擬受理的評定申請,評定機構應與申請企業簽定書面的評定契約,並提交至評定管理平台。
審核計畫
評估審核時間應合理充分,以確保評估審核的完整有效。
評估審核組應根據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估審核範圍所覆蓋的專業領域選擇具備相關能力的評定人員和技術專家。每個評估審核組應至少包含一名專職評定人員,評估審核組中的評定人員承擔評估審核責任。
現場評估審核應安排在評估審核範圍覆蓋的業務活動處於正常運行階段,以使現場評估審核活動能夠觀察到業務活動的運行情況。
評估審核
第一階段評估審核
第一階段評估審核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評估審核申請企業的兩化融合管理體系相關檔案是否符合《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管理體系要求》,並初步確認申請企業的實際運行情況是否與其兩化融合管理體系相關檔案相一致;
評估審核申請企業理解和實施《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管理體系要求》標準的情況,特別是對兩化融合管理體系的要素、過程、目標、運行機制及其關鍵績效的識別情況;
評估審核申請企業是否圍繞與企業戰略相匹配的可持續競爭優勢的需求,確定了信息化環境下新型能力的要求,並確定了兩化融合目標;
確認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覆蓋的範圍,以及該範圍是否與申請企業對打造信息化環境下新型能力的要求相一致
確認申請企業的兩化融合管理體系是否已實施運行、是否實施了內部審核與管理評審;
結合兩化融合目標,並圍繞所涉及的業務流程、組織結構、技術及數據四個基本要素,以及管理職責、基礎保障、實施過程、評測與改進四個管理域,識別對兩化融合目標實現具有重要影響的關鍵點,作為策劃第二階段評估審核的重要輸入;
結合識別的第二階段重要評估審核點,審核第二階段評估審核所需資源的配置情況,與申請企業相關人員進行討論,確定第二階段評估審核實施的可行性,並商定第二階段評估審核的詳細安排。
第一階段的評估審核活動,原則上應在申請企業現場進行。
評定人員應該將第一階段評估審核情況形成檔案,告知申請企業,並將檔案及相關材料提交至評定管理平台。第一階段評估審核和第二階段評估審核應安排適宜的間隔時間,使申請企業有充分的時間解決第一階段評估審核中發現的問題。
第二階段評估審核
第二階段評估審核至少應覆蓋以下內容:
圍繞所打造的信息化環境下的新型能力,申請企業實際運行情況與兩化融合管理體系標準或其他規範性檔案的所有要求的符合情況及證據;
依據兩化融合管理體系的關鍵績效目標和指標,對績效進行的監視、測量、報告和評審,以及所獲取的信息化環境下的新型能力的情況;
申請企業兩化融合管理過程的執行控制情況;
申請企業兩化融合管理體系的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情況;
規範性要求、方針、績效目標和指標、適用的法律要求、職責、人員能力、運作、程式、績效數據和內部審核發現及結論之間的聯繫。
第二階段評估審核應在申請企業現場進行。發生以下情況時,評估審核組應中止評估審核,並向評定機構報告:
申請企業對評估審核活動不予配合,評估審核活動無法進行;
申請企業的兩化融合管理體系有重大缺陷,不符合《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管理體系要求》標準的要求;
兩化融合管理體系檔案不符合申請企業實際運行情況;
發現申請企業存在嚴重違法違規的行為;
其他導致評估審核程式無法完成的情況。
形成評估審核報告
第二階段評估審核結束後,評估審核組應對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的評估審核活動形成書面的評估審核報告。評估審核報告由評估審核組組長組織編寫並簽字確認。評估審核報告應準確、簡明和清晰地描述評估審核活動的主要內容,至少包括:
評定機構
評估審核類型(例如初次、監督或再評定);
評估審核准則;
評估審核目的;
評估審核範圍;
評估審核組組長、評估審核組成員及任何與評估審核組同行的人員;
評估審核活動的實施日期和地點;
與評估審核類型的要求一致的評估審核證據、評估審核發現和評估審核結論;
已識別出的不符合項和任何未解決的問題。
評估審核報告應附必要的用於證明相關事實的證據或記錄,並提交至評定管理平台。
評定機構應將評估審核報告的副本送交申請企業。
對中止評估審核的項目,評估審核組應將已開展的工作情況形成報告,評定機構應將此報告及中止評估審核的原因提交申請企業,並通過評定管理平台提交至評定工作委員會。
不符合項的糾正和糾正措施驗證
對評估審核中發現的不符合項,評定機構應要求申請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分析原因並採取措施進行糾正,並說明為消除不符合項所採取的糾正和糾正措施。
對申請企業已對不符合項完成的糾正,評定機構應採取適當方式對申請企業所採取的糾正和糾正措施的有效性進行驗證。
給出評定結論
評估審核組成員不得參與給出所評估審核項目的評定結論。
評定機構在給出評定結論前應確認:
評估審核報告及相關驗證結果能夠滿足評定的需要;
對於所有反映以下問題的不符合項,評定機構已評審、接受並證實了糾正和糾正措施的有效性:
未能滿足兩化融合管理體系標準的一項或多項要求;
對兩化融合目標的實現具有重要影響的關鍵點的監視和測量未有效運行,或者對這些關鍵點的報告或評審記錄不完整或無效;
在持續改進兩化融合管理體系的有效性方面存在缺陷,實現兩化融合目標有重大疑問。
對於任何其他不符合項,評定機構已評審並接受了申請企業計畫採取的糾正和糾正措施。
在滿足6.1.6.3條的要求的基礎上,評定機構有充分的客觀證據證明申請企業滿足下列要求的,給出該申請企業符合評定要求的評定結論:
申請企業的兩化融合管理體系符合標準要求且運行有效;
評定範圍覆蓋的業務活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申請企業按照評定契約規定履行了相關義務。
申請企業不滿足上述要求的,給出該申請企業不符合評定要求的評定結論,以書面的形式告知申請企業並說明原因。
評定決定
必要時,評定工作委員組織專家對評定機構的評定結論進行覆核,未能通過覆核的,予以駁回。
對於評定機構評定合格,且通過評定工作委員會審查或覆核的企業,在評定管理平台進行為期15個工作日的公示。
對於公示後無異議的企業,由評定機構頒發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證書(簡稱評定證書)。
監督審核
評定機構應在初次評定的第二階段評估審核後至少12個月內進行一次監督審核。此後,每次監督審核的時間間隔不超過12個月。
在達到監督審核期限而有證據表明獲證企業暫不具備實施監督審核的條件時,可以適當延長監督審核期限,但最長間隔不能超過15個月。
監督審核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上次評估審核以來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覆蓋的範圍及運行體系的資源是否有變更;
對上次評估審核中確定的不符合項採取的糾正和糾正措施是否繼續有效;
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是否規範和有效;
是否針對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發現的問題策劃並實施了持續改進;
兩化融合目標及分解目標是否實現,未實現的原因;
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覆蓋的業務活動涉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是否持續符合相關規定;
獲證企業對評定證書和標誌的使用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評估審核組根據監督審核情況形成書面的監督審核報告,並提交至評定管理平台。監督審核報告至少應按列明的評估審核要求逐項描述評估審核證據、評估審核發現和評估審核結論等,並提出是否繼續保持評定證書的推薦性意見。
評定機構根據監督審核報告和掌握的其他相關信息,給出繼續保持或暫停、撤銷評定證書的結論,並通過評定管理平台提交至評定工作委員會。
再評定
獲證企業應在證書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再評定申請,不提出再評定申請或再評定不合格的,其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證書到期自動失效。
再評定的評估審核程式與6.1中規定的程式一致。若再評定的範圍保持不變,且獲證企業的兩化融合管理體系及獲證企業的內部或外部環境無重大變更時,再評定可省略第一階段評估審核。
評定證書
評定證書的有效期
評定證書要求
企業名稱、地址;
授予、變更評定的日期;
評定有效期;
證書編號;
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範圍;
兩化融合管理體系符合《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管理體系要求》標準的表述,包括版次和(或)修訂號;
評定工作委員會的標誌和評定機構的名稱、簽印、地址、標誌;
關於證書信息查詢方式的說明:“本證書信息可在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管理平台查詢”
評定證書的暫停
兩化融合管理體系持續或嚴重不滿足評定要求,包括對兩化融合管理體系運行有效性的要求;
沒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頻次實施監督審核;
不承擔、履行評定契約約定的監督審核過程中的責任和義務;
不履行評定契約約定的信息通報義務;
主動請求暫停;
獲證企業被有關行政監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
其他需情況
暫停評定證書時,應及時在評定管理平台上公布相關信息;評定機構應採取有效監督措施避免無效評定證書被繼續使用。
暫停評定證書的信息應明確暫停的起止日期,聲明在暫停期間獲證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評定證書或引用評定信息。
評定證書的撤銷
被註銷或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拒絕配合評定工作委員會開展監督工作,或者對有關事項的詢問和調查提供了虛假材料或信息;
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或者業務活動不符合法定要求並造成嚴重影響;
暫停評定證書的期限已滿但導致暫停的問題未得到解決或糾正;
沒有運行兩化融合管理體系或者已不具備運行的條件;
不按相關規定正確使用和宣傳評定信息,評定機構已要求其糾正但超過6個月仍未糾正,或者造成嚴重影響或後果;
撤銷評定證書的情況
撤銷評定證書後,應及時在評定管理平台上公布相關信息;評定機構應收回撤銷的評定證書,若無法收回,應及時在相關媒體上公布或聲明,並採取有效監督措施避免無效評定證書被繼續使用。
評定證書的變更
企業名稱;
聯繫地址和場所;
獲得評定的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覆蓋的運行範圍;
兩化融合管理體系及其過程的重大變更。
評定證書的使用
獲證企業應在評定範圍內正確使用評定證書和評定標誌,標誌或所附文字不應使人對評定對象和發證機構產生歧義。評定機構應對獲證企業使用評定證書、評定標誌等評定信息的情況實施有效跟蹤調查,對誤用和未按規定使用評定證書和評定標誌的,應要求獲證企業採取有效的糾正措施。
監督與管理
信息保留與公開
評定機構應對評定活動全過程進行記錄並妥善保存,記錄應當真實、準確。
申訴、投訴、舉報及處理
企業對評定機構作出的申訴處理結果仍有異議,可通過評定管理平台向評定工作委員會投訴。
企業認為評定機構未遵守評定相關法規、規章或本辦法並導致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通過評定管理平台向評定工作委員會投訴。
任何個人或機構可通過評定管理平台向評定工作委員會舉報評定機構或評定人員的不當行為,並提供相關證據。
對於確認受理的投訴或舉報,評定工作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處理。
評定機構與評定人員信用等級管理
評定工作委員會依託評定管理平台對評定人員進行信用評價,授予A、B、C三個不同的信用等級,並進行動態管理。
抽查與覆核
評定機構的信用等級是評定工作委員會開展抽查與覆核活動的重要依據。抽查與覆核的結果是評定機構和評定人員信用等級調整的重要因素。
其他
對非企業法人組織建立的兩化融合管理體系,可參考本辦法開展評定。對軍工、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企業的評定,可在遵守國家相關規定基礎上執行本辦法。
附則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