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賠委託

保險理賠委託

保險理賠委託 是保險理賠所需要的大部分證明材料,都是在處理保險事故的過程中,由相關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只要注意收集、保留就可以了;下面我們將詳細介紹保險理賠委託的相關知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險理賠委託
  • 必備材料:被保險人和申請人身份證原件
  • 相關證明:醫療類 事故類等
  • 含義:保險理賠所需要的大部分證明材料
必備材料,相關證明,

必備材料

在必備材料中,被保險人身份證件原件和申請人身份證原件,保險契約(如果是針對附加險索賠,也要提供主險保單)原件,繳費證明(如果是期繳產品,需提供最後一次繳費發票),都是投保人手中留存的,只要索賠時帶上就行。如果身份證明、關係證明(如結婚證等)過期或遺失了,需要向當地公安部門掛失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或補辦。
《理賠申請書》是由保險公司印刷好的,可以請代理人或者自己去保險公司的理賠網點索取,在索賠前提前填好或者當時填寫都可以。
如果需要他人代為辦理索賠時,按照保險公司要求,需要提交《理賠委託書》。自己不會寫授權書也沒關係,保險公司提會供印刷好的《理賠委託書》,只要委託人親筆簽字授權就行,唯一需要注意的是,要註明授權範圍。
受益人去保險公司領保險金需要提供身份證明檔案,一般來說,本人身份證即可。若不能親自領取保險金,委託其他人代領時,除了提供領款人的身份證,還要再提供經當地公證處公證的委託書。
如果受益人不是被保險人本人,領款時保險公司還需確認,領款人與被保險人的關係是否與契約約定的一致,因此要提供一份關係證明。常見的關係有:夫妻關係,可用結婚證證明;父母關係,可到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子女關係,用出生證,或者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均可。

相關證明

醫療類證明
醫療類理賠是保險理賠中發生比較多的,其涉及的材料比較瑣碎,如病歷、診斷證明、出院小結、醫療發票等。很多人覺得索賠難,就是被這些材料絆住了腳。但這些材料的收集並不難,只要細心就行。
門(急)診手冊或門(急)診病歷
在醫院門診或急診部門接收治療、檢查時,醫生都會在門(急)診手冊或門(急)診病歷上填寫就診情況。正常情況下,門(急)診手冊或門(急)診病歷由患者自己保存。也有少數醫院能建大病歷,由醫院代為保管這些材料,如果遇到此種情況,向醫院取回即可。
疾病診斷證明書或醫療診斷證明書
一些以發生某種疾病為賠付條件的保險,要求提供疾病診斷證明書或醫療診斷證明書。如果是一般疾病,可以在就診後主動向主治醫生索要診斷證明書。
如果是重大疾病(含癌症),除了在確診後向有資質的醫生索要診斷證明書外,還要保留與重大疾病診斷有關的其他醫學證明材料,比如各項檢驗、檢查(如血液、影像等)報告、組織病理報告等,同診斷證明一併提交。
出院小結或出院記錄
如果投保住院費用補償、住院津貼等保險,一份出院小結或出院記錄是理賠時必不可少的。正常情況下,醫院會在辦理出院手續時提供這項證明,只要收好即可。如果主治醫生忘記提供,記得索要。
醫療費用收據、費用清單(處方)
在醫治過程中,醫生會根據病情治療需要開具處方,病人要根據處方去繳費。只要每次繳費時保存好費用清單(處方)和原始收據即可。不過要注意,收據要為稅務部門監製的統一發票,且蓋有醫院財務章才有效。
如果因某些原因提供單據複印件,比如先在另一保險公司索賠,原始單據要留下,則要請報銷單位提供相關證明並蓋章。如果已在醫保報銷的,需提供醫保審核單。
收集證明材料只是一方面,理賠申請人必須要注意保險契約對醫療方面的具體要求。
最普遍的約束為,報銷範圍限制在社保報銷目錄以內,對超社保的用藥不負責賠償。
某些保險契約中約定,就診的醫院要達到某個級別,比如有些要求必須為三級(含)以上的醫院,甚至有些要求必須去指定的醫院就診才能負責賠付。
還有些對開具診斷證明的醫生的資質也有要求,比如某些保險公司要求,能開重大疾病診斷證明書的醫師必須為“擁有處方權及診斷權的、國家認可的具有主任級專業技術資格的醫師”。
為了順利理賠,必須對這些要求做到心中有數,並在治療過程中與醫生溝通清楚,說明保險公司的要求。
事故類證明
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殘疾、身故之類的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要求出示的材料就要有事故類證明,大致包括意外事故證明、傷殘證明、死亡證明、銷戶證明等。
意外事故證明
發生意外事故索賠時,應準備“意外事故證明”材料。相應的材料應根據事故發生原因,由對應的監管機構出具:如道路交通事故可向交警部門索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意外被打傷或遭搶劫可以提供110報警或公安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火災事故需由消防部門出具“事故證明”;工傷事故應由所在單位提供“事故證明”等。
傷殘證明
殘疾保險金的索賠須提供殘疾鑑定證明(法醫學鑑定書或醫院鑑定診斷書、失能鑑定書)。此類證明材料需到保險公司認可的有資質的鑑定機構開具,如公檢法機構的法醫部門。原則上傷殘鑑定由申請人自行申請鑑定,只有當保險公司對鑑定有異議時才會要求重新鑑定,但鑑定前最好同保險公司理賠部門取得聯繫。
死亡證明
根據死亡地點、原因的不同,開立死亡證明的機構有所區別:在醫院內身故,可由醫院出具“居民醫學死亡證明書”;在醫院外身故,可由公安部門出具“死亡證明書”;死因不明者,應由公檢法機構的法醫部門出具鑑定報告;對於因失蹤而推定被保險人“死亡”的,可向當地法院申請被保險人“宣告死亡”,經法院公告和法律規定的等待期後,法院會依法出具“宣告死亡判決書”。
銷戶證明
居民死亡後,須由其家屬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進行戶口註銷,派出所在將戶口簿被保險人所在頁蓋上“死亡”章,申請人在申請保險金時應當提供蓋有此章的戶口簿。
戶口註銷後,派出所會出具一份三聯式的“戶口註銷證明”,向保險公司提出身故保險金索賠時應提供其中的一聯。
屍體處理證明
與身故相關的索賠還需要提供屍體處理證明,如果是火化,由殯儀館出具“火化證”;如果是農村居民,身故后土葬的,要由所在地村委會或當地派出所出具“土葬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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