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預警和查處工作暫行辦法》是2007年12月26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政策參考檔案,文號是保監發〔2007〕127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預警和查處工作暫行辦法
- 發布部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保監發[2007]127號
- 發布日期:2007.12.26
- 實施日期:2007.12.26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法規類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預警和查處工作暫行辦法
(保監發〔2007〕127號)
各保監局,機關各部門,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處置非法集資的方針和政策,做好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預警和查處工作,建立相關工作機制,我會制定了《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預警和查處工作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自身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預警和查處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處置非法集資的方針和政策,根據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的要求,切實做好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預警和查處工作,建立綜合治理長效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是指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涉嫌從事非法集資活動,以及其他單位、個人涉嫌以保險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活動。
第三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保監局、保險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結合保險行業的實際情況,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疏堵並舉、防治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預警和查處工作機制。
第四條保監會負責指導保監局、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建立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預警和查處工作機制,負責監督、檢查保監局、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預警和查處工作。
第五條保監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轄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預警和查處工作辦法,負責指導轄區內保險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建立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預警和查處工作機制,負責監督、檢查轄區內保險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預警和查處工作。
第六條保監會、保監局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協調機制,應當協助、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保險業內非法集資的處置、取締工作,並向地方政府做好政策解釋和業務指導工作。
第七條保監會、保監局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宣傳教育規劃,結合保險業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宣傳普及教育計畫,並通過靈活多樣的方式具體實施。
第八條保險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依法經營,並應當加強對分支機構的業務管理和指導,不得利用開展保險業務從事非法集資活動,不得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保險保障和其他便利。
第九條保險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要建立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預警和查處工作機制,制訂工作方案,密切關注行業內外以保險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行為,防止非法集資的風險傳遞到保險行業中。
第十條保監會、保監局、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要指定專門人員和相關機構,通過建立民眾舉報、媒體監督和檢查監管制度,加強日常監管,負責對本行業非法集資活動的監測預警,建立“反應靈敏、配合密切、應對有力”的防範預警工作體系。
第十一條保監會負責組織實施全國範圍內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監測預警工作,保監局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監測預警工作。
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發現利用保險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或者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保險保障和其他便利的,應當及時向保監會或者所在地的保監局書面報告。
保監局應當及時將收集到的本行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情況向保監會和所在地省級政府報告,並協助配合案發地省級政府採取相應的前期調查取證工作。
第十二條保監會接到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轉送的省級政府提出的非法集資活動性質認定請求後,應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進行前期審核,並按照部際聯席會議要求的統一格式,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反饋審核意見。
第十三條保監局應當按月向保監會報送《行業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統計表》,按季度向保監會報送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情況分析和處置工作情況,並在年終向保監會報送全年匯總情況。保監局應當分別在月後、季後、年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上述報送。
對於發生的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的重大或者典型案件,保監局應當在案發後24小時內報送保監會,特別重要的應當立即報送。
第十四條保監會在匯總保監局和會機關掌握的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情況後,應當分別在月後、季後、年後15個工作日內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進行報送。
對於發生的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的重大或者典型案件,保監會應當在案發後48小時內報送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特別重要的應當立即報送。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保監會、保監局將依法予以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