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處置非法集資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醴陵市處置非法集資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和迅速處置非法集資突發事件,最大程度地減少非法集資突發事件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和損失,保障全市經濟金融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國務院部際聯席會議《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操作流程(試行)》、《湖南省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規範(暫行)》《株洲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試行)》、《株洲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非法集資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
1.4 工作原則
(1)政府主導。堅持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處置非法集資突發事件,相關部門(單位)按照處置工作要求履行各自職責,做到通力協作、密切配合、資源共享、形成合力,共同打擊非法集資活動。
(2)屬地為主。涉案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長慶示範區管委會,以下簡稱鄉鎮(街道)]是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突發事件的第一責任人,堅持屬地為主、明確責任、信息互通、維護穩定的工作方針,由事發地鄉鎮(街道)依法、快速、高效處置非法集資突發事件。
(3)一線把關。各行業主(監)管部門應按照一線把關的原則,加強本行業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監測預警和風險排查,牽頭本行業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查處工作,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處置。
(4)協作配合。各鄉鎮(街道)、各部門要顧全大局,科學決策,加強溝通,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資源共享,形成處置合力。
(5)依法處置。各級人民政府及各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和工作許可權,依法快速處置非法集資突發事件,並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打擊有力,確保穩定。
2. 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非法集資突發事件發生後,市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以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為基礎,成立醴陵市處置非法集資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應急領導小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辦分管副主任任副組長,其他副組長人選根據處置非法集資突發事件的需要確定。市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由市政府金融辦、市打擊和處置法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處非辦)、市應急辦、市公安局、市維穩辦、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法制辦、市信訪局、市工商局、人民銀行醴陵支行、市財政局以及事發地鄉鎮(街道)等組成,必要時由市應急領導小組指定其他部門(單位)參加。各成員單位應指定1-2名聯絡員負責有關聯絡事宜。
市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為應急處置期間的辦事和協調機構,根據非法集資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需要設在相應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並設立專業諮詢組、信息報導組、治安維護組、風險處置組等工作組,由相關部門(單位)或鄉鎮(街道)承擔具體職能。
鄉鎮(街道)應參照本預案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建立應急組織機構,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協調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非法集資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 市應急領導小組
統一領導、指揮全市非法集資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決定啟動和終止本預案;確定市有關部門(單位)、相關鄉鎮(街道)在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具體職責分工;分析、研究非法集資突發事件的有關信息,制訂應急措施;指揮、協調市有關部門(單位)、相關鄉鎮(街道)實施應急預案,並商請司法機關予以配合;決定重大應急處置措施和新聞報導的有關事項;負責處置工作中的其它重要事項決策。
2.2.2 市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收集、整理、上報有關信息資料,並向有關部門(單位)通報事件信息;督促、檢查、指導市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鄉鎮(街道)落實應急措施;按照市應急領導小組的要求組織召集會議;收集、保管、整理並於應急結束後移交有關檔案,提出修訂本應急預案的建議;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鄉鎮(街道)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完成市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事項。
2.2.3 市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市政府金融辦(含市處非辦):負責做好應急處置、性質認定、組織協調、情況收集等事項;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有關信息,並通報人民銀行醴陵支行;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市公安局:制訂相關工作預案;指導、協調各級公安機關參與應急處置工作,並對涉嫌非法集資的單位或個人進行動態監控,防止發生抽逃、轉移、藏匿資金及主要涉案人員潛逃,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依法採取必要的管控措施;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要迅速依法立案偵查;對有關犯罪嫌疑人必要時採取強制措施,查處犯罪行為;指導、協助鄉鎮(街道)和事發單位維護正常工作秩序,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保障處置工作順利開展。
市委宣傳部:協助有關主(監)管部門制訂宣傳口徑,組織市內媒體播發相關新聞;根據需要組織新聞發布會,組織記者採訪;及時蒐集輿論情況,做好闢謠工作,澄清事實,正確引導輿論。
市維穩辦、市信訪局:參與處置非法集資活動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的現場秩序維護、現場勸導等工作。
人民銀行醴陵支行:協助處置非法集資突發事件。
市財政局:對處置非法集資突發事件是否需要動用財政資金做出判斷,如確需財政出資救助時,由市財政局確定救助方式及資金來源,及時劃撥專項經費。
市政府法制辦:研究處置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與有關法務部門協商提出解決辦法。
鄉鎮(街道):負責在處置本行政區域非法集資突發事件中保持當地社會穩定;及時啟動本級應急預案;確定處置非法集資突發事件的應急指揮機構和相關人員,明確職責,制訂方案;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並調動部署有關力量,保障事發單位正常運行,維護社會治安,防止引發社會不穩定事件;按規定組織、實施被取締的非法集資機構的資產清理、清退工作;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事件動態及處置情況。
其他部門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根據本部門的職責規定,配合做好相關處置工作。
3. 預防預警機制
鄉鎮(街道)和各行業主(監)管部門應建立本行業、本地區的非法集資風險防範和監測預警制度,採取有效措施,監測、收集、預警非法集資突發事件的信息。
3.1 監測預警重點對象
3.1.1 第三方支付、網路借貸平台、眾籌平台等新型網路金融行業企業。
3.1.2 擔保、小額貸款、投資諮詢、保險代理、房地產中介及第三方理財等信用中介機構。
3.1.3 股權投資、電子商務、典當、融資及非融資租賃、高科技開發等資金密集型行業企業。
3.1.4 農林專業(互助)合作社、養老機構、民辦院校等組織。
3.1.5 本地新興金融創新及高風險行業企業。
3.1.6 非法集資活動高發地區的戶籍人員在本地註冊登記的高風險行業企業、外地高風險行業企業在本地設立的投融資分支機構。
3.2監測預警重點內容
3.2.1未按規定進行企業登記、備案、出資、資金託管,無辦公場所、無辦公人員或與註冊登記不符,違規設立和使用賬外賬戶。
3.2.2違規、超範圍辦理吸收和發放資金業務。
3.2.3未經批准發行、轉讓股權、股票、基金及其他理財產品。
3.2.4以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網路媒體及傳單、手機簡訊等方式發布涉嫌非法集資廣告資訊等。
3.3監測信息發布
監測預警實行各級人民政府主導,行業主(監)管部門主辦。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建立健全處置非法集資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機制,落實責任部門,做好本轄區內涉嫌非法集資突發事件監測預警的領導、組織、協調等工作。各行業主(監)管部門對本系統重大、敏感問題應加強跟蹤、監測、分析,及時發布風險提示信息,上報市人民政府,同時通報市處非辦和市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行業主(監)管部門之間應加強信息溝通。
3.4預防預警行動
各行業主(監)管部門應將其主(監)管職責範圍內發生的非法集資突發事件在2小時內報告市人民政府,同時通報市處非辦及市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部門應對本部門的預警支持系統(包括報警服務、信息報送和反饋系統等)進行定期演練和維護,定期對本部門應急預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應急回響
4.1應急回響級別
非法集資突發事件根據其發案範圍、涉案人數、金額和影響程度等,分為較大非法集資突發事件(Ⅲ級)、重大非法集資突發事件(Ⅱ級)、特別重大非法集資突發事件(Ⅰ級)三級。當非法集資突發事件分級指標有所交叉,難以判定級別時,應按相對較高一級對待。當非法集資突發事件隨時間推移升級後,按升級後級別的程度處置。
4.1.1較大非法集資突發事件(Ⅲ級):參與非法集資人數超過200人,非法集資金額超過500萬元。
4.1.2重大非法集資突發事件(II級):參與非法集資人數超過500人,非法集資金額超過1000萬元。
4.1.3特別重大非法集資突發事件(I):參與非法集資人數超過1000人,非法集資金額超過1億元。
4.2應急回響啟動
對重大、特別重大非法集資突發事件,市處非辦接報後,提請市應急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啟動應急回響,同時報株洲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較大非法集資突發事件,市處非辦接報後及時通報相關鄉鎮(街道),督促其啟動應急回響,並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有關情況。
4.3信息報告和處理
最先獲悉發生非法集資突發事件的部門(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內向有關部門或機構報告,報告應客觀真實、形式規範。
4.3.1報告內容:事件所涉機構名稱、地點、時間;事發原因、性質、等級、可能涉及金額和人數、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社會穩定情況;事態發展趨勢、可能造成的損失、採取的應對措施,其他與事件相關的內容。
4.3.2報告程式
(1)非法集資突發事件發生後,鄉鎮(街道)處置非法集資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立即啟動本級應急預案,迅速進入應急狀態,並在2個小時內向市處非辦報告。
(2)市處非辦接報後,應迅速報告市應急領導小組和市人民政府,並通報有關部門(單位)。
4.4應急處置
4.4.1市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按預案規定報告市應急領導小組,提請啟動本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4.2市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各司其職,利用本部門的業務資源、專業技術和工作經驗,採取有效措施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4.3市應急領導小組根據需要派出應急工作組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4.5信息發布
市處非辦會同市委宣傳部,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4.6應急結束
當處置非法集資突發事件工作結束後,由市應急領導小組決定宣布應急結束。
5.善後處置
市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對非法集資突發事件處置工作進行總結評估,針對處置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修改完善應急預案,提出修訂完善監管法規、監管措施、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的相關建議。
6.應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市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與市有關部門(單位)保持必要聯繫,並建立金融風險信息溝通機制。市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加強與事發地鄉鎮(街道)和相關部門(單位)的聯繫,確保信息暢通。應急處置工作中所有通信和信息傳遞應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確保文電高效、迅速、準確、暢通運轉,不得延誤。
6.2安全保障
各有關部門應確保工作場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確保有關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
6.3隊伍保障
市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加強應急隊伍建設,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補充人員。
7.監督管理
7.1宣傳、培訓和演練
各級行業主(監)管部門應加強處置非法集資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提高應急人員和社會公眾應對非法集資突發事件的實戰能力和水平。
7.2責任追究
對在防範、處置非法集資突發事件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造成嚴重損失的,有關部門(單位)要依法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3監督檢查
市處非辦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對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應急措施到位。
8.附則
8.1名詞術語解釋
非法集資突發事件:指因非法集資活動引發的危害社會穩定和金融秩序的突發性事件。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市處非辦根據情況變化,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8.3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市處非辦負責解釋。
8.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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