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服務貿易是指包括跨國進行的傳統保險服務交易活動、保險業對外直接投資和對外金融投資的全部所得總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險服務貿易
- 外文名:無
- 特指:進行的傳統保險服務交易活動
- 簡介:保險是雙方的法律行為
保險服務貿易的特性,保險服務貿易壁壘,
保險服務貿易的特性
(1)保險和救濟都是對災害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予補償的經濟制度。但是保險是雙方的法律行為,救濟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保險基金來自參保的單位和個人,救濟資金來自政府財政撥款和社會團體及公民個人的捐助。
(2)保險和賭博同樣取決於偶然事件的發生與否。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為條件的;保險的數理基礎是機率論和大數法則;保險的目的在於參保人的互助共濟;保險的結果可以轉移和減少風險。
(3)保險尤其是人壽保險與儲蓄在作用上都可以用來補救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帶來的經濟負擔,但是保險是互助合作行為,參保人不能隨意支取,保險金可以與保險費不相等。
保險服務貿易壁壘
早在1979年,Carter和Dickinson(1979)就已經對保險領域的貿易壁壘進行了研究,1992年,他們又對保險服務貿易的自由化進行了研究,在書中Carter和Dickinson(1992)討論了保險服務領域中各種類型的非關稅貿易壁壘,認為它們是開發中國家出於政治和外匯的目標對外國保險公司實施的限制。Skipper(1987)認為保險服務貿易中存在壁壘有其合理性,主要概況為三方面:
(1)保護消費者;
(2)保護當地經濟;
(3)社會政治原因。
另外,在分析過程中他將保險服務貿易方面的壁壘劃分為三大類:與機構建立相關的、與市場準人相關的和與業務經營相關的壁壘。與之類似,Geracimos(1987)將保險服務貿易中的壁壘分為兩類:準入限制和經營障礙。前者包括要求外國保險公司獲取經營許可證,要求當地保險公司占有股權,要求過多資金以及限制勞動力流動;後者包括歧視性的稅收,貨幣管理,政府歧視性採購,外國保險公司需在當地再保險公司進行再保險,且不允許進人當地的貿易協會。Zimmerman(1999)對此前的文獻作了歸納,總結出26項保險服務貿易壁壘,也分為準人限制和經營障礙兩大類。他還提出了一種新的進入市場的決策模式,假定貿易壁壘成為去留的決定因素。他還提出克服保險服務貿易壁壘的途徑一般分為兩大類——國際談判和管理策略,他研究的重點是保險公司如何運用管理策略克服政府設定的非關稅壁壘。
而在國際談判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量化保險服務貿易壁壘,因為只有對保險服務貿易壁壘進行量化,各個國家的保險業開放水平才有可比性,在多邊談判中才能明確地進行討價還價。Senti和Zurich(1986)曾提到了量化保險服務貿易的保護程度。但由於保險覆蓋的服務範圍非常廣,風險範圍和損害賠付都因每份契約而各異,量化十分困難。Skipper(1987)也指出保險服務貿易中的壁壘通常具有非關稅壁壘的特徵:分類困難,量化模糊,因此他提出最好能將非關稅壁壘轉換為等值關稅,這樣它們的作用就比較直觀了,例如向外國保險公司收取一定歧視性的營業稅就類似於貨物貿易中的關稅。
於是。Hoekman(1995)首次用GATS成員國的承諾時間表構造了服務壁壘的頻度指標,測量了各國的相對開放水平。Mattoo(1998)對Hoekman(1995)的頻度測量方法做了改進,為商業存在模式設計了更為具體的加權系統來量度GATS金融服務協定成員國的自由化程度。其研究對象是105個開發中國家和轉型期經濟體中關於直接保險的市場準入承諾。結果表明,東歐地區的直接保險市場對國外投資來說潛在自由化水平最高,而拉丁美洲對直接保險限制最嚴。Claessens和Glaessner(1998)對8個亞洲經濟體分別計算了金融服務實際限制指數與GATS承諾的“開放指數”,其中香港保險服務的承諾開放水平和實際開放水平都是最高的。他們的資料來源除減讓承諾表之外,還有其他一些來源,如政府檔案、行業報告等。Dihel和Shepherd(2007)用價格一成本差作為價格指標,運用價差測量法估算了保險業的從價關稅等值(價格的百分比),不過他們採用了更為客觀的要素因子方法來建立加權體系,且不僅僅估算了總的關稅等值,還對四種不同的貿易方式分別進行估算。他們的研究對象為轉型經濟體、亞洲、拉丁美洲和非洲中具有代表性國家,得出的保險業從價關稅等值從18%到113%不等,其中中國保險業的關稅等值為6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