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市場主體

保險市場主體是指保險市場交易活動的參與者,包括保險商品的供給方、需求方和充當供需雙方媒介的中介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險市場主體
  • 主體:供給方、需求方
  • 定義:指保險市場交易活動的參與者
  • 分類:經濟
保險市場主體的構成,保險市場主體的特點及趨勢,

保險市場主體的構成

保險市場同其他市場一樣,是進行商品或服務交易的場所。從一般市場的構成要素上講,只要有供給方和需求方就能完成商品或服務的交易。供給與需求雙方兩種力量相互作用,共同促進市場的發展。保險市場的特點決定了保險市場的構成要素比起一般意義上的市場要複雜些,除了保險供給者與保險需求者,還存在為供需雙方完成交易提供服務的保險中介人。
1.保險需求者
保險需求者主要包括:
(1)個人
個人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常常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風險。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的存在不僅使其財產有遭遇損失的可能,而且對於其生命和健康都存在著一定的威脅。同時,個人的不幸對於其家庭和好友等都會帶來消極影響,從而會干擾人們的正常生活秩序。基於此,個人為了保障自己及家庭生活的穩定,對於保險——這種風險轉移的手段,客觀上就有了一種購買需求,成為保險商品潛在的購買者。
(2)企業
企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是獨立自主、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企業要想在激烈的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就必須對企業面臨的各種可能情況進行預測、處理。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的客觀存在無疑會給企業的正常持續經營帶來阻礙,而通過購買保險的方法,企業可將自己面臨的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這樣即便受災,也可以及時得到補償,從而繼續自己的生產經營。因此,企業也有投保需求,成為保險商品潛在的購買者。
2.保險供給者
保險商品的供給者有許多形式,但按法律上的所有權形式來區分,就只有兩種基本形式。
(1)政府保險人
指由政府投資經營的保險業務機構,但不一定由政府機構直接經營。有時國家也可以用法令規定某個團體為保險經營的主體,也可以將此稱為間接國營保險,如日本輸出銀行辦理的輸出保險、日本健康保險組合等。目前,這種形式在歐洲各國,特別是比利時、荷蘭、丹麥等國也被實行。它們都是由政府投資,屬於國家專門經營保險的組織形式。而開發中國家為了推行保險國有化政策,也紛紛成立民族的國營保險公司,例如,印度有五家國營保險公司,埃及有三家國營保險公司等。
(2)私營保險人
即私人經營的保險業務機構。按經營的目的,私營保險人又分為營利性保險人和合作社保險人。前者是為了獲得利潤經營保險,而後者是為了促進保單持有人的利益經營保險。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保險公司應釆取股份有限公司或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形式。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由股份持有者提供資金建立和經營的保險公司,目的是為股東賺取利潤。公司通過售賣保險、運用資金、營業盈餘投資宋獲得利潤。公司的經營收入扣除營業費用、準備金及一些人壽保險業再扣除給投保人的保單分紅後的利潤全部由股東享有。當公司在承保中或投資中虧損時,股東則對此負有相應的責任,但股東對公司所欠債務只負有限責任,即僅以他所投入的股份金額為限,而不以其私人的全部財產負責。
3.保險中介人
保險中介人是介於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促使雙方達成保險契約或者協助履行保險契約的人。
在保險市場上,保險需求者具有轉移風險的要求,要購買保險;保險供給者有滿足這種需求的供給,能夠提供保險產品。在保險市場發育初期,保險單的買賣雙方,一般都是直接參與成交。但是,隨著保險業的不斷發展,原來只有買賣雙方的直接交換已經適應不了承保技術日趨複雜、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需要。在現實的保險供求市場中,由於保險商品的特殊性質,保險單的銷售是以保險人與投保人訂立契約關係進行的,涉及要約、承諾、交費、簽約等一系列環節。面對這一複雜的過程,保險人需要藉助中介人推銷保險,投保人則可藉助中介人選擇保險。保險市場中的中介力量便應運而生了。
保險中介人通過向保險單的買賣雙方提供服務,把保險人和被保險人聯繫起來,並建立起保險契約關係。根據不同的服務範圍和服務對象,保險中介人可分為代表保險人招攬和推銷業務並提供各種輔助服務的保險代理人;代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選擇保險進行穿針引線的保險經紀人;還有接受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委託,客觀地從事保險查勘理賠估損的公估人等等。

保險市場主體的特點及趨勢

保險市場主體呈現以下發展的新特點和新趨勢。
(一)類型豐富,多元化特徵明顯的保險市場主體,亟待相應的公司治理結構與之配套
建立所有權、經營權和監督權獨立運作的、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機制,並藉助自我約束、外部監督和市場監督來不斷完善這一機制,提高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水平,從而實現保險公司的價值最大化,這是各類市場主體實行公司治理應有的題中之義。當前我國保險市場主體呈現出多元化格局,保險市場上既有中資保險公司,也有外資保險公司,還有中外合資保險公司;既有壽險公司,也有產險公司,還有兼營人身險業務和財產險業務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既有股份制保險公司,也有相互保險公司;既有一般性的壽險、產險公司,還有專業性的健康保險、養老保險和機動車輛保險公司。
由於不同類型的保險市場主體都有自身的經營特點,在公司治理形式上不能強求實行一種模式、一種機制,要根據不同市場主體的實際情況建立與之相配套的公司治理結構,以適應保險公司治理結構改革的需要。
(二)保險市場主體紛紛重組、改制,建立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但在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上還任重道遠
四家國有保險公司都已重組、改制為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較早實行股份制的平安保險公司和太平洋保險公司也已改制為集團公司,新華人壽和華泰保險於今年年初成立了集團公司。發展金融保險集團已成為各保險公司努力的方向。
在完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治理結構上,四家國有保險集團(控股)公司重組、改制後仍然存在股權結構單一、國有出資者虛位、委託一代理問題依然未解決好。一方面,股權結構的單一造成治理結構的單一,董事會和管理層高度重合,未能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導致經營戰略決策與具體經營活動不分,保險公司競爭力提升受到影響;另一方面,股東都是國有單位,政府作為國有股權的代表,通過層層委託,授權管理者經營。由於國有股東行使自己權力的積極性不高,股東大會表決流於形式,尚未成為對董事會強有力的制約機制,使得原國有保險公司存在的問題並沒有得到根本改觀。同時,集團(控股)公司對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管理仍在探索中,需要在公司治理結構上進行有益的嘗試。
(三)保險企業開始進軍資本市場,需要建立與之相應的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機制
近年來已有幾家保險公司陸續在境外資本市場成功上市,還有一些保險公司正準備上市。保險公司通過上市建立起資本市場所要求的新機制比籌資更為重要。在保險公司的治理結構中,總經理在董事會委託授權範圍內,負責處理公司的日常經營事務並擁有相應的許可權。董事會作為委託人,要求經理人員盡職盡責,執行好經營管理的職能,以使股東能夠取得更多的投資回報。經理人追求的是自身人力資本(知識、才能、社會地位j的增值和提供人力資本從事經營管理所取得的報酬的最大化。但是在實踐中,由於缺乏相應的經理人員激勵機制,企業家才能的發揮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因此,建立對保險公司經理人員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機制,是建立和規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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