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失效通知書是指在長期人壽保險業務中,因被保險人停止交付續期保費,超過法定寬限期將導致保險單失效,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發出的告知原保單失效並提醒其辦理復效手續的一種書面文書。
長期人壽保險契約由於期限較長,在交付保險費時通常採用分期交付的辦法。如果約定的分期保費沒有交付,在法律上有60天寬限期,在寬限期內發生事故,保險人仍承擔保險責任。寬限期過後仍未交費的,保險契約自動失效。在保險契約失效兩年內,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復效申請。經保險人同意並補交保費及利息後,保險契約的效力可以恢復。從保單失效之日起滿二年,被保險人未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契約。
保險失效通知書的作用,主要在於明確告知保戶原保險單已經失效的事實,同時促請被保險人辦理復效。長期人壽保險契約,其契約較一般保險契約難以維持。被保險人可能因種種原因不能按時續交保費,如果因為一時未能續交保費而使一份投保已久的契約前功盡棄,未免可惜。因此,保險公司應促請保戶辦理復效手續,以維護被保險人的權益。但簽發失效通知書並不是一種法律要求,保險公司並無簽發失效通知書的義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險失效通知書
- 外文名:Insurance failure notice
- 繁體:保險失效通知書
- 屬性:一種書面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