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同業公會

保險行業公會是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了協調各方利益而組織起來的杜團組織。在保險業發達的國家,行業公會非常普遍。在英國,有英國保險公會漕合杜承保人公會、倫敦承保人公會、火災保險人委員會、人壽保險公會;在美國有美國人壽保險協會、保險公司協會等組織。

保險行業公會是保險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在澈烈競爭基礎上產生的.在資本主義保險市場發育過程中。出現過各十保險公司為了爭攫業務,相互壓低費事.造麻成本過高而破產,引起保險市場混亂。在這樣情況下,各保陵人為了自己長遠利益,成立了行業公會,行業公司對保險費事、手續費等項目作了統一規定,對保險市場進行監督和管理,對維持市場秩序等方面作出了積極貢獻,所以行業公會的出現,受到政府當局的極大關注。

在我國,1985年之前,保險業一直是人保獨家經營,沒有成立行業公會的可能和必要.然而隨著進一步深化改革。多家辦保險的局面已經形成.建立行業公會的條件日趨成熟,我們應充分利用這個時機,建立行業公會,管理保險市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險同業公會
  • 目的:管理保險市場
  • 舉例:倫敦承保人公會
  • 分類:社會
保險同業公會的性質,保險同業公會的作用,保險同業公會與保險人及國家監管機構的關係,保險同業公會的成員和機構,

保險同業公會的性質

保險同業公會作為保險行業自律的一種主要形式,具有獨立的社會團體法人地位,以非強制手段調節與約束保險同業在保險經營上的行為,協凋彼此關係,在國家保險監管機構和保險企業之間起著橋樑作用和巨觀監管的補充作用。其立足點是維護保險行業各主體的共同利益,即行業利益。保險同業公會的性質決定了它的作用。

保險同業公會的作用

(一)對國家監管的輔助作用
保險同業公會的作用之一在於輔助國家對保險業進行管理與協調,維護保險市場秩序,避免保險市場的惡性競爭。這一作用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
(1)通過制定行規與行約,協調保險企業的競爭行為,或以國家制定的保險法規為基礎,監督與約束保險企業共同遵守。隨著保險市場主體的增加,有限的保險標的成為保險企業競相爭奪的目標,最常見的競爭方式是降低保險費率,而保險費率的降低不僅減少了保險人的基金積累規模,削弱了保險人的償付能力,也影響了保險同業的共同利益。因而,制定一些自律性質的管理規章是十分必要的。
(2)將保險市場的問題和需求及時反饋給保險監管機構。國家對保險業的監管基本上是從巨觀上進行的,作出的許多規定都是原則性的,沒有具體做法,尤其是對保險企業內部存在的一些問題很難及時發現和妥善解決。而保險同業公會是保險企業的共同組織,其成員來自於各保險企業,對保險市場上的問題最敏感,可以將保險動態和各種信息準確、及時地反映紿保險監管機構。保險管理機關制定的監管規章是否適合保險業實際,只有通過保險實踐來檢驗。而反映這種效果的最佳途徑是保險同業公會,因為它匯集了各保險企業的意見並代表保險行業向保險監管機構提出。同時,保險同業公會可以督促與約束保險人嚴格遵守國家保險法規。
(3)代表保險行業對國家有關保險業立法施加影響。保險行業公會組織是眾所公認的保險人同國家各部門聯繫的媒介機構,它除了要報告保險行業發展的情況外,更重要的是代表會員的利益,反映各會員對國家有關保險業立法的共同意見和建議。正如前面提到的,由於保險行業的社會性和公眾性,各國政府都對其實行較為嚴格的管理。然而由於政府對保險業的經營習慣缺乏深入認識,很多有關保險業的法規非常嚴格,以至於刻板、缺乏彈性,會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保險業的經營與發展。保險行業公會組織從保護會員的合法利益出發,代表整個行業對國家有關保險業的立法施加直接或間接影響,以使國家法律更加適應保險業發展的要求。
(二)建立行業公約和競爭規則的作用
建立行業公約和公平的競爭規則,是為了維護行業利益。行業利益的代表就是行業自律組織,即行業協會或同業公會,維護行業利益的手段就是行業公約。有了行業公約,競爭才能有規則。一般行業公約會規定以下內容:按照高標準的誠實和公平來經營業務,向客戶提供一致的服務;從事積極和公平的競爭;提供內容誠實公正的宣傳和銷售資料;對客戶投訴及爭議進行公平和迅速的處理;保持一個合理監督與審查的制度,以確保這些市場行為準則的遵守。
(三)同業協調作用
在市場條件下,一定時期內的有效保險需求總是有限的,不同保險人就同一保險標的提供保險商品時,競爭就產生了。任何一個保險人都難以按照自定的費率水平和承保條件去取得這種有效保險需求。各保險人為了各自的利益在市場上層開激烈競爭,甚至出現一些不正當競爭行為。例如,提高代理手續費、降低保險費率、擴大保險責任和支付高額回扣,這些都會破壞保險市場的秩序,也使各家保險企業蒙受損失。這樣,保險同業公會作為行業自律組織,有義務和責任維護保險行業的共同利益,通過尋找一種彼此能夠接受和約束的制度或措施,以利於行業的承保條件來共同分配保險市場的有效需求,從而協調同業競爭,維護同業利益。
(四)信息中心的作用
對保險市場的全面調查和必要的分析是協調保險市場競爭,更好地為保險企業提供服務的先決條件。保險同業公會在這方面的優勢是其他任何部門或機構所無法比擬的。保險同業公會有條件成為一個保險信息中心,通過建立種類齊全、體系完整的保險信息資料資料庫,為各保險主體、中介機構、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業監管者以及其他行業的客戶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支持與服務。這對於防範道德風險的發生,避免各類逆選擇對保險企業和整個行業的衝擊具有重要作用。例如,通過對信息中心匯集的理賠數據進行定期的統計分析,審查重複索賠、異常賠付率、巨額賠款,並與保險企業及法律機關、監管部門等積極聯絡,減少騙賠案件,有效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保險企業的經營績效。
(五)與外界的交流作用
保險同業公會的存在有利於保險業作為一個行業與外界的交流。這種作用具體表現在:
(1)進行保險基礎知識的普及宣傳。保險行業組織要承擔起普及保險基礎知識這一重任,以各保險企業的自身形象宣傳為補充,從而提高全民的保險意識,促進保險業的發展。同時還可以節省各家企業單獨宣傳的成本,提高效益。
(2)組織防災減損工作。保險行業組織還要承擔起組織防災減損這一社會性工作:防災減損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保險企業的經營效益。在多家企業並存的情況下,要落實一項新的防災減損措施,必須是各家企業統一行動,才能收到預期的效果,這就只能由行業自律組織來統一協調。
(3)接受社會各界(包括保險界內部)的投訴。正確、積極地處理投訴,可以進一步宣傳保險,加強社會各界對保險的認識,樹立保險行業在人們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同時,也可促進保險從業者提高工作效率和眼務質量。

保險同業公會與保險人及國家監管機構的關係

保險同業公會同保險人及國家保險監管機構的關係是一種複雜的三角關係。就保險同業公會的性質和基本功能來說,它首先是站在保險企業的立場上,維護保險人的利益。由於保險同業公會的工作,在客觀上起到了協助國家保險管理機關對保險行業、市場監督和管理的作用,從這種意義上說,保險同業公會是代表國家保險監管機構依法行使部分職能和職權,是保險行業的管理者(例如在國家保險監管機構授權下對保險代理人進行培訓、考試和管理等)。但是,從保險同業公會的本身業務及有關利益而言,保險同業公會又屬於被國家保險監管機構監督和管理的對象。因此,保險同業公會具有既是監管者又是被監管者這樣一種雙重身份。

保險同業公會的成員和機構

保險同業公會的會員是自願加入的。各國都會規定會員條件,一般地,在本國註冊成立的保險公司,願意遵守公會的規章制度就可申請加入。如馬來西亞規定正式會員的條件為:在馬來西亞本國開設總、分公司,並經營綜合性和某一大類保險業務(如壽險、非壽險),由馬來西亞公民持股51%以上的股份公司;在本國開設的集團公司(當一個保險公司從另一個保險公司處獲得業務或一個保險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另一個保險公司的大部分股份,這兩個保險公司即構成集團公司)。
一般說來,保險同業公會的機構包括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專業委員會和秘書長等。
會員代表大會是保險同業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會員由各會員公司負責人、經理人或指派的高級職員組成,代表人數可按註冊資本的大小確定。會員代表大會可以選舉、罷免理事、通過及修改章程、確定年度工作計畫和經費預決算、審議議案及對會員進行處分。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職權。
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和董事組成。理事會可以選舉及罷免理事及理事長、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召開會員大會、決定會員人會事宜、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決算、決定聘用和解聘秘書長、執行章程規定的其他任務。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選出,理事長領導日常工作,落實、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副理事長在理事長缺席的情況下行使理事長的職權。
專業委員會是理事會下設的非常設機構:在理事會的領導下負責對各專業的管理、監督和協調,以及對有關保險仲裁案件的複議。理事會下設的專業委員會可按險種分類,如設定財產保險管理委員會、人身保險管理委員會及其他主要險種保險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成員應由各家保險公司的有關專家組成。
秘書長在遵守公會章程的基礎上處理公會的日常事務,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決議,秘書長有責任處理所有書信往來,保存除財務賬目之外的所有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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