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介紹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於1998年11月18日成立,是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部門,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
為加強對保險市場的監督管理,2000年4月25日,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辦公室(簡稱“上海保監辦”)正式成立,接受中國保監會的垂直領導和統一管理,對中國保監會負責,在中國保監會的授權範圍內在上海行政區域內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2004年2月6日,原上海保監辦正式更名為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簡稱“上海保監局”)。
基本職能
在維護保險機構合法經營自主權的前提下,上海保監局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發布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履行監管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據中國保監會的授權,對轄區內保險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依法查處轄區內保險違法違規行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依法保護被保險人利益。
(三)監測與防範轄區內保險風險,並將有關重大事項及時報中國保監會。
(四)中國保監會授權委託的其他事項。
監管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及《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上海保監局監管職責如下:
(一)初審或審批轄區內中外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公估機構及其他保險中介
機構的設立、撤銷和變更。
(二)初審境外保險機構駐滬代表處設立、合併、展期、撤銷和變更。
(三)負責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代理機構許可證的發放、換髮以及對外公告。
(四)負責轄區內兼業代理人的資格審批和許可證管理。
(五)對轄區內中介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考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授權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對轄區
內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發放與管理。
(六)負責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境外保險機構駐滬代表處負責人任職資格管理
工作。
(七)初審轄區內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八)保險產品備案登記管理。
(九)依法對轄區內中外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代理機構、境外保險機構駐滬代表處和保險兼
業代理機構實施現場檢查。
(十)對涉及保險市場、保險公司、保險從業人員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利益的重大投訴、舉報案件
開展現場調查和取證,並對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
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一)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授權,上海保監局負責查處轄區內非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非法從事保險
業務及保險中介業務的行為。
(十二)對境外保險機構駐滬代表處進行日常檢查和年度檢查。
(十三)負責對轄區內中外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經紀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保險公估機構和
境外保險機構駐滬代表處實施非現場檢查,對各保險機構定期報送的保險監管報表、報告進
行統計分析,並形成相應的非現場檢查報告報送中國保監會。
(十四)對由保險監管部門批准、持有合法許可證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
公司、保險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進行年檢登記。
(十五)負責監管保險機構及保險從業人員在上海轄區內的市場行為。
(十六)負責受理、承辦來自轄區內和中國保監會轉辦的保險信訪投訴;定期分析轄區內保險信訪
投訴所反映的帶有全局性、傾向性、苗頭性的問題和典型事例。
(十七)負責指導和管理上海轄區內保險行業社團組織。
(十八)依法對轄區內中外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違法、違規
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十九)依法對轄區內保險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二十)負責辦理中國保監會以“中國保監會委託書”的方式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要領導
上海保監局
局長: 孫國棟
副局長: 馬學平 鄧雄漢
局長助理:張興
上海保監局內設六個處室,分別為:辦公室、財產保險監管處、人身保險監管處、保險中介監管處、統計研究處和人事教育處,目前工作人員有40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