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估師

保險公估師

又可稱為保險公估人。保險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設立,受保險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委託辦理保險標的的查勘、鑑定、估損以及賠款的理算,並向委託人收取酬金的公司。保險公估人的主要職能是按照委託人的委託要求,對保險標的進行檢驗、鑑定和理算,並出具保險公估報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險賠付趨於公平、合理,有利於調停保險當事人之間關於保險理賠方面的矛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險公估師
  • 國家:英國
  • 時間:1666年
  • 地區倫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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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信息

起源

保險公估業起源於英國,是伴隨著保險業的發展而逐漸興起的。1666年倫敦大火之後,建築物火災保險得到了人們的高度重視。火災保險的理賠工作日趨複雜化,並提出了專業化理賠的要求,這成為保險公估業產生的最直接的動力。  回溯歷史,保險公估業的雛形大約始於18世紀。早在1781年的英國,保險理賠工作的高技術含量就已使保險公司內部專門從事理賠工作的人員難於應付。當時的理賠工作僅僅是由公司內部雇員進行現場查勘,查勘工作不但需要豐富的經驗,更要求理賠人員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與技能,能夠對保險標的發生損害的原因、程度、責任劃分作出正確合理的判斷,提出進一步賠償建議,並在必要時運用法律手段協助保險人處理賠案。這種複雜的要求對於保險公司,特別是一些新成立、規模較小的公司而言是一項大大的難題。理賠工作的成敗輕者影響到保險公司的短期利潤,重者會敗壞公司信譽,降低其償付能力,導致公司破產、倒閉,進而威脅整個保險行業、整個社會的運行與安定。此時,權宜之計就是將與保險理賠內容相關的各行各業的工程技術人員納入保險理賠環節,協助保險人開展理賠業務。這些人員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向保險公司提供有關賠償的建議,他們只與保險人相關聯,相當於保險人的雇員或代理人。到了19世紀初,大多數開展火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都採用僱傭獨立的專門技術人員作為其代理人,這類人就被稱為"估價人"。可以算是保險公估人的雛形。估價人涉及到建築、測量、估價、買賣、商業及法律各個行業,並由此逐漸發展出財產估價公司。

歷史

早在19世紀20年代末的舊中國,保險公估機構就已存在了。那時的保險公估機構稱為“公證行”。我國資本主義形式的保險業是隨著帝國主義列強對我國通商貿易和經濟掠奪而至的。1805年,英商在廣州成立的諫當保全行標誌著西方保險制度由此傳入我國。隨後,各國憑藉其政治力量向我國領土實行經濟滲透,爭相建立各種形式的保險機構,我國保險業始得發展。
隨著保險業的發展,保險公證行便應運而生。起初,也多為外商設立並經營。自1927年始有國人創辦上海益中公證行,後又在漢口設立分行,1935年,著名會計師潘序倫等發起並成立了聯合保險公正事務所,當時,天津有永平公證行、商聯公證行,漢口有市商會組織的漢口市保險賠案公斷委員會。此後,上海又開設了中國公證行、華商公估拍賣行等。當時在上海設立的外商公證行有三義洋行、魯意斯摩洋行、保險審估公司、博錄公證行,瑞和公證行、遠東公證行;天津則有益業等數家公證行。當時,外商公證行數量、實力遠遠高於國人自辦的公證行,幾乎控制了整個保險公證業務。後經各地的商業公會、保險業同業公會等民間組織的不斷抵抗,逐漸打破了外商在公證行業中的壟斷局面,促進了民族保險公證業的發展。1937年"七七"事變後,抗日戰爭全面展開。國民政府被迫遷都重慶。大批工商企業的內遷促使大後方的經濟有了空前的發展,呈現出特有的繁榮景象。內地保險業由此得到了相應的發展,重慶一度成為大後方保險業的中心。保險公證業便在這種環境中汲取著養分,並發揮了相當的作用,促進了保險業、工商業的進一步發展。不少公證行均在重慶設立機構,其業務範圍則遍及西南、西北各地。
1938年,上海益中公證行首先在重慶設立分行。不久,該行改組為中華保險公證事務所,並在此基礎上於1941年7月成立了中國公估行。這家公估行業務範圍逐漸擴大,及至後來,基本上承攬了除鹽運保險損案以外的各家保險公司和航運業的查證、估損和共同海損理算業務,1944年還承辦了大宗出口的商檢業務,起業務延伸到西南各省和西安、蘭州等區域,成為大後方一家重要的公證機構。其時,川江鹽運保險的適時開展也為保險公證業開闢了新的活動領域。當時,鹽載運輸所經河道,其中頗多湍流暗礁,為減少鹽載損失,鹽運保險的經營者便共同組成了"四聯、川鹽、裕國鹽運保險查驗管理處",並在涪陵、萬縣、合江、合川、瀘州、自流井等地設立了包括鹽船查驗工作在內的分之機構。各查驗站是指上就是出險後的查勘、公證機構,它們在各自所管轄的區域內就近查勘鹽船損案,或負責水上防災防損工作。  抗日戰爭初期,國民政府始終沒有頒布較為系統的保險法令、法規。
直至1943年,政府陸續頒布了《戰時保險業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火險、水險、人壽保險單基本條款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登記領證辦法》等幾種。其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登記領證辦法》是財政部按照《戰時保險業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第14條"保險業之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非向財政部登記領有執業證書,不得執行業務"的規定,於1944年6月24日頒布的,其中對這三類人的資格及登記執業均做了一定限制。這在一定程度上規範了保險公證人的行為,為其健康發展提供了必要的保證。抗戰結束後,收復區經濟復甦,上海等沿海地區又成為貿易、工商業的發展中樞。在其後的一段時間內,上海和其他沿海城市的保險業務激增,火險、海險、運輸保險等各險種都得到了相應的發展。從而吸引了大量公證機構。一些公證機構開始將總部遷移上海。當時,中華海事公證事務所、中國益中公證行、中國公估行等公證機構影響較大,他們承辦了各種保額大、損失重、情況複雜的案件,負責水險、火險的大宗賠案或共同海損理算,有效地減少了經濟糾紛,使雙方當事人節約了財力物力,提高了效率,獲得了公正。
據民國36年(1947年)的《財政年鑑》記載,按照民國33年(1944年)《保險業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登記領證辦法》,截至1946年底登記的保險公證人有22家。

介紹

保險公估師是專業從事保險理賠的查勘、定損、理算、檢驗工作的人員,他站在獨立的立場上,對委託事項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為保險當事人提供服務。 又可稱為保險公估人
保險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設立,受保險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委託辦理保險標的的查勘、鑑定、估損以及賠款的理算,並向委託人收取酬金的公司。
隨著我國保險業的迅猛發展,保險中介機構日趨活躍,公眾可能對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已比較熟悉,也感受到他們給我們帶來的購買保險的便利;而對於同樣是保險中介一員的保險公估人,則比較陌生。

職能

保險公估人主要的職能是按照保險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委託對保險標的進行檢驗、鑑定、估損和理算。保險公估人獨立於保險當事人,以其專業的水準,作出比較公正、公平、合理的保險公估報告,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尤其有利於調停保險當事人之間關於保險理賠方面的矛盾。

發展

保險公估人在世界各個保險市場上發展很快,現已成為保險市場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目前保險公估人機構還比較少,遠不能滿足市場的需要。保險監管部門正在努力完善保險公估法律法規,促進我國保險公估事業快速健康發展。

現狀

我國保險公估業的發展並非一帆風順,其間歷經曲折坎坷,抗戰前期外商公證行的壟斷致使民族保險公估業畸形發展。而新中國時期,國內保險業務的停辦使保險公估業也隨之衰落,公證行逐漸減少以致消失。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我國進入了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建設時期。1979年11月,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我國停辦20餘年的國內保險業務開始復甦,進入了嶄新的發展時期。隨著保險業在國內的發展,我國現代保險公估業也產生了萌芽,並逐漸運行和發展。我國加入WTO後,保險業將有更大的發展。  早在1982年,國內保險公司就已開始委託境外公估公司代為勘查、鑑定、評估、理算等公估業務。直到1990年,新中國第一家現代公估人——保險理賠公估技術服務中心才在內蒙古自治區正式成立。該機構屬於商業性保險公估組織,為保險公估人的設立起到了良好了示範效應.90年代初,保險業方興未艾,逐漸成為金融領域中的一個新的焦點。為配合保險業的迅速擴張,一些保險公估機構也相繼出現了。1993年3月,上海成立了東方公估行,由上海市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和人保上海分公司合資組建。這是我國第一家民間檢驗機構。而後,幾年時間內國內陸續設立了多家保險公估行和從事保險公估業務的機構。除了冠"公估行"名稱的各類公估機構外,國內還出現了大量具有公估性質的組織,如湖北隨州的"保險公安偵探所"、廣東深圳的"深圳技術監督評鑑事務所"等。這些公估機構大致可分為如下幾種組織形式:保險公司的派生組織;保險公司與商檢部門或其他專業機構合資聯辦的組織;商檢部門的派生組織。這主要是由於在我國保險公估業尚未發展的情況下,公估工作和相關的檢驗工作主要由商檢局、技術監督局、船檢局來完成。自1998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後,我國保險和保險中介機構才算正式走向了比較規範的設立、運行的市場化軌道。我國現有的保險公估公司必須是得到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批准,持有保險公估公司法人許可證後才能開業營運。

公估人職能

保險公估保證保險代表了當事各方的合法利益,對於推動保險業的良好發展有著重大的作用。那么保險公估人有哪些職能呢?
1、評估職能
   保險公估人所具有的是一種廣義的(保險)評估職能,包括評估職能、勘驗職能、鑑定職能,估損職能和理算職能等。在國際上,保險公估人包括主要從事理(核)算事務的理算師(Adjuster),主要從事檢查、勘測、鑑定事務的鑑定人(Surveyor)和主要從事估算、評估的評估人(Assessor)等多種類型。儘管他們的名稱不同,經營的側重點有差別,但均能履行其保險評估職能。保險公估人對保險標的進行公估,得出公估結論,並說明得出結論的充分依據和推理過程,體現出其評估職能。
評估職能是保險公估人關鍵職能。保險公估人執行的評估職能,可使賠案快速、科學地得以處理。
2、公證職能
   首先,保險公估人有豐富的保險公估知識和技能,在判斷保險公估結論準確與否的問題上最具權威和資格;其次,保險公估人是保險契約當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既不代表保險人,又不代表被保險人,完全站在中間、公正的立場上就事論事、科學辦事。
公證職能是保險公估人的重要職能,並具有以下特徵:第一,這種公證職能雖然不具備對賠案的定論作用,但卻有促成結案的督促作用,因為保險雙方難以找出與公估結論相左的原因或理由;第二,這種公正職能雖然不具備法律效力,但該結論可以接受法律的考驗。這是因為:保險公估人的公估結論確定之後,必面經保險關係當事人雙方均接受才能結案。一旦保險關係當事人雙方有一方不能接受,則最終決定權在法院。但是,保險公估人可以接受委託方委託出庭辯護,甚至可被聘請為訴訟代理人出庭訴訟,本著對委託方特別是對公估報告負責的原則,促成對方接受既定結論。
3、中介職能
   保險公估人作為保險中介人,從事保險經濟活動,並參與保險經濟利益的分配,為保險雙方提供服務,具有鮮明的中介職能。這是因為:第一,保險公估人既可以受託於保險人,又可以受託於被保險人;第二,保險公估人以保險關係當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身份從事保險公估經營活動,保險公估人從保險契約一方那裡獲得保險公估委託,是以中間人立場執行保險公估,並收取合理費用。這樣,保險公估人以中間人身份,獨立地開展保險公估,從而得出公估結論,促成保險關係當事人接受該結論,為保險關係當事人提供中介服務,淋漓盡致地發揮了中介職能。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保險的承保範圍日益擴大,保險理賠的技術含量不斷提高,保險公司自行處理理賠的難度加大,因此大量擁有專業技術的保險公估人的出現,滿足保險業的發展需要。

作用

解決了保險人難以解決的專業性問題
保險公司對於一般的保險承保保險理賠可自行處理、但對一些專業性強,科技含量高的保險標的的處理則較為困難。而由各行業的專家組成的保險公估人則能很好地協助保險公司解決在承保和理賠領域中的一些專業強、技術含量高的問題,促進了保險業務的良好運作。
保險公估人促進了保險理賠工作的專業化
保險業是以商業化方式進行運營,一方面,現代保險業發展要求保險人的承保領域不斷擴大;另一方面,由於各種因素的制約,決定了保險人不可能完全依*自己力量解決所有承保及理賠中的問題。國際上已有越來越多的保險公司把保險理賠工作交由保險公估人去完成,從而可以更好地致力於市場開拓及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由保險公估人代替保險公司獨立承擔保險理賠工作,實現了保險理賠的專業化分工,有利於保險理賠技術不斷升級,並使得保險公估人員及保險機構之間的技術經驗得以交流,促進保險公估業整體水平的提高。
能夠緩和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矛盾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作為保險契約的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可以說是矛盾的,特別是在理賠時顯得更為突出。保險公估人以中立的身份幫助雙方處理有關事務,盡最大可能保證處理結果的公正,以使契約雙方權利公平地得以實現,從而減少了保險理賠的矛盾和糾紛。

特徵

經濟性

保險公估人通常通過儲備專業技術人員,接受諸多保險人委託,處理不同類型的保險公估業務,積累保險公估經驗,提高保險公估水平,從而可以幫助保險人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專業性

由於保險公估人面向眾多的保險人或被保險人處理不同類型的保險理賠、評估業務,因此,保險公估機構必須擁有具有各種專業背景並熟悉保險業務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與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相比,他們處理保險理賠案件的技術更加熟練,經驗更加豐富。

超然性

保險公估人作為保險市場的中介人,相對保險當事人而言地位超然,在存在保險公估需求的情況下,他既可以接受保險人的委託,又可以接受被保險人的委託;在理賠過程中既為保險當事人提供理賠技術服務,又可以緩解當事人雙方的矛盾。保險公估人的工作或保險公估結論容易被雙方當事人特別是被保險人接受。

分類

按業務活動順序分類
根據保險公估人保險公估業務活動中先後順序的不同,保險公估人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承保時的公估人,一類是理賠時的公估人。
(一)承保時的公估人
承保公估人主要從事保險標的的承保公估,即對保險標的作現時價值評估和承保風險評估。由承保公估人提供的查勘報告是保險人評估保險標的風險,審核其自身承保能力的重要參考。現時價值評估和承保風險評估是國際保險公估人新拓展的業務領域。
(二)理賠時的公估人
理賠公估人是在保險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受託處理保險標的的檢驗、估損及理算的專業公估人。保險理賠公估人包括損失理算師、損失鑑定人和損失評估人。損失理算師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後,計算損失賠償金額,確定分擔賠償責任的理算師,他們主要確定保險財產的損失程度,確認是否全損或可以修復,修復費用是否超過財產的實際價值。根據國際保險實務習慣,損失理算師又分為陸上損失理算師與海損鑑定人。前者是處理一般非海事保險標的理賠事項的理算師,後者則是專門處理海事保險標的理賠事項的理算師。損失鑑定人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判斷事故發生的原因和責任歸屬的保險公估人,具體的說,他們負責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判斷是否有除外責任因素的介入,是否有第三者責任發生,進行損失定量等。損失評估人是指接受被保險人的委託,辦理保險標的的損失查勘、計算的人。他們通常只接受被保險人單方面的委託,為被保險人的利益而從事保險公估業務。
按業務性質分類
按照業務性質的不同,保險公估人可分為三類。
(一) 保險型公估人
這類保險公估人側重於解決保險方面的問題,他們熟悉保險、金融、經濟等方面的知識,但對其他專業技術知識知之甚少或者完全不知,對於技術型問題的解決職能作為輔助。
(二) 技術型公估人
這類保險公估人側重於解決技術方面的問題,其他有關保險方面的問題涉及較少。
(三) 綜合型公估人
這類保險公估人不僅解決保險型問題,同時還解決保險業務中的技術問題。綜合型保險公估人由於知識全面,經驗豐富,越來越為社會所需。
按業務範圍分類
根據保險公估人從事活動範圍的不同,保險公估人可以分為三類。
(一) 海上保險公估人
海上保險公估人主要處理海上、航空運輸保險等方面的業務。海上保險和航空運輸保險均為國際型的保險,在國際上,船舶保險中的船身價值或其修理規模和費用的確定均與船舶的種類、噸位、用途直接相關,船上設備、機器、引擎、發電機等也有專業要求,保險公司必須請船舶公估公司處理;航空貨物運輸保險中的貨運檢驗涉及發貨人、收貨人、承運人和保險公司多方利益和責任,各方當事人難以達成一致意見,保險公司通常委託居於獨立地位的保險公估人處理,海上保險公估人由此應運而生。
(二) 汽車保險公估人
汽車保險公估人主要處理與汽車保險有關的業務。汽車保險在各國保險市場上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保險公估人也由此分外重視汽車保險公估。汽車保險公估人參與汽車保險理賠公估,不僅可以減少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之間在修理費用、重置價值方面的直接衝突,避免保險公司理賠人員與被保險人、汽車修理行會合謀騙取保險賠款,而且可以有效制止汽車保險理賠中的不正當行為,使各保險公司在公平的市場環境中平等競爭。
(三) 火災及特種保險公估人
火災及特種保險公估人主要處理火災及物質特種保險等方面的業務。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財產保險的承保範圍日益擴大,保險理賠的技術含量不斷提高,保險公司自行處理理賠的難度加大,因此大量擁有專業技術的保險公估人的出現,滿足了火災和特種保險的需要。
按委託方不同分類
根據委託方的不同,保險公估人可以分為兩類。
(一) 接受保險公司委託的保險公估人
接受保險公司委託的保險公估人,儘管是受保險公司的委託,但他們必須站在中立的立場處理保險承保和保險理賠。
(二) 只接受被保險人委託的保險公估人
只結受被保險人的委託處理索賠和理算,而不接受保險公司委託的保險公估人。
從保險公估人與委託方的關係來看
保險公估人可分為僱傭保險公估人和獨立保險公估人。
(一) 僱傭保險公估人
僱傭保險公估人是指長期受聘於某一家保險公司,按該公司的委託或指令處理各項理賠業務,這類公估人一般不能接受其他保險公司的委託業務。
(二) 獨立的保險公估人
獨立的不公估人是指可以同時接受數家保險公司的委託處理理賠事務,其間的委託與被委託關係是暫時的,一旦公估人完成了保險公司的委託業務,他們之間的委託關係也相應結束。

保險公估含義

確切的說,保險公估是受保險契約當事人單方和雙方以及其他委託方的委託,問其收取合理的費用,辦理保險標的的查勘、鑑定、檢驗、估價與賠款的理算,洽商並出具公估報告的行為。從事保險公估的公司或其他經濟組織即保險公估人,也稱保險公估行或保險公估公司,它是獨立於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及經濟領域各環節和部門之外,面向社會服務 的經濟實體。保險公估人具有以下性質:
保險公估人是一種中介服務機構
保險公估人既不屬於保險人一方,也不屬於被保險人一方,而是連線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中介服務機構,是獨立於其他部門之外,面向社會服務的經濟實體。保險公估人和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共同組成完整的保險中介市場。
保險公估人貫穿於保險業務的始終
保險公估人除了從事大眾所熟悉的保險理賠業務外,還從事保險標的承保時的價值和風險評估、鑑定、估算以及保險標的損失後的勘驗和損失計算。其業務貫穿於保險業務的始終。
保險公估人的服務是有償的
由於保險公估人是一種經濟組織,其存在和發展要求獲得經濟效益,因而它對保險契約當事人及其他委託方的服務不是免費的,而是要收取一定的合理費用,實行有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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