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條例

保險公司條例是香港當局對保險業的監管法規。於1983年6月30日通過並開始施行,1989年稍有修改。其主要內容包括:①規定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額,以取代以前繳付保險金辦法; ②規定公司償付準備金的標準; ③審查公司董事和主要經理人員之資格品德是否合適; ④對公司賬冊與報表的各項具體要求和審核; ⑤規定經營業務範圍、險種和分類; ⑥公司無力清償債務和清盤的規定; ⑦政府的干預權力和豁免規定; ⑧其他。

該條例規定: 經營財產保險或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最低資本額為500萬港元,同時經營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的公司最低資本額為1000萬港元。保險公司要按其業務量保持資產大於負債的一定比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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