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護商標專用權
商標註冊人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商標註冊人的權利主要是指對註冊商標所享有的專用權。我國《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對該註冊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商標專用權應當包括:
1.使用權:商標註冊人有權在其註冊商標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在相關的商業活動中使用該商標。
2.獨占權: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排他性的獨占權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擅自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3.許可使用權:商標註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契約的形式,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
4.禁止權:對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擅自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商標註冊人有權予以制止。
5.設立抵押權:商標註冊人有權在經營活動中以其註冊商標設立抵押。
6.投資權:商標註冊人有權根據法律規定,依照法定程式將其註冊商標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投資。
7.轉讓權:商標註冊人有權通過法定程式將其註冊商標有償或者無償轉讓給他人。
8.繼承權:商標作為無形財產,可以依照財產繼承順序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義務
1.商標註冊人應當對其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負責。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時,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
2.商標註冊人應當嚴格按照商標法律的有關規定正確使用其註冊商標。
商標使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二)商標註冊人不得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不得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
(三)商標註冊人超過《商標註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使用其註冊商標,並標明註冊標誌的,是冒充註冊商標的違法行為。
(四)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定,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五)商標註冊人有使用註冊商標的義務。如果註冊商標自核准之日起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該商標將可能被依法撤銷。
(六)商標註冊人應防止其註冊商標成為通用名稱。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七)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契約,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契約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並報送備案材料,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八)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九)以註冊商標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簽訂書面質權契約,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質權登記申請,由商標局公告。
商標專用權的保護途徑
行政途徑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侵權案件進行查處。
司法途徑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程式,維護商標專用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