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期限,物流中心內貨物保稅存儲期限為1年。確有正當理由的,經主管海關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況外,延期不得超過1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稅期限
- 釋義:貨物保稅存儲期限
保稅期限,物流中心內貨物保稅存儲期限為1年。確有正當理由的,經主管海關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況外,延期不得超過1年。
保稅期限,物流中心內貨物保稅存儲期限為1年。確有正當理由的,經主管海關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況外,延期不得超過1年。...
外國商品的保稅期限由一個月至半年,多則3年,在此期間內由海關進行監督。保稅貨物如需廢棄,要申報海關,如有丟失,需交納關稅。設定保稅區的目的是為進口貨物提供裝卸、儲存場所,便於辦理海關手續,便於對貨物進行加工以適應國內外市場需要,而更主要的是便於貨主選擇交易時機進行成交,發展轉口貿易。保稅制度,允許...
保稅貨場 保稅貨場是獲得海關許可能裝卸或搬運外國貨物並暫時存放的場所。外國貨物是指獲得出口許可的出口貨物和獲得進口許可的進口貨物。保稅倉庫是經海關批准,並在海關監管下,專供存放未辦理關稅手續而人境或過境貨物的倉庫。中國海關規定,在保稅倉庫內儲存貨物一般期限為兩年,如有特殊需要可延長。
未經法定程式審批同意設立的任何場所或者區域都不得存放保稅物流貨物。準入保稅 保稅物流貨物通過準予進入監管場所或監管區域來實現批准保稅。這樣,“準入保稅”就成為海關保稅物流貨物監管的特點之一。海關對於保稅物流貨物的監管通過對保稅監管場所或者特殊監管區域的監管來實現。以保稅監管場所或者特殊監管區域實施監管成為...
(一)用於在保修期限內免費維修有關外國產品並符合無代價抵償貨物有關規定的零部件; (二)用於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 (三)國家規定免稅的其他貨物。 第三十六條 物流中心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物流中心(A型、B型)、保稅倉庫和已實行國內貨物入倉環節出口退稅政策的出口監管倉庫等海關...
3.儲存 物流中心內貨物保稅存儲期限為1年。確有正當理由的,經主管海關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況外,延期不得超過1年。保稅倉儲貨物在存儲期間發生損毀或者滅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物流中心經營企業應當依法向海關繳納損毀、滅失貨物的稅款,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支持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高質量發展,完善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有關要求,海關總署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管理辦法》等3部規章進行修改,具體內容如下:一、對《中華人民...
5.1 乙方在免租期內,將按海關有關公用保稅倉庫的要求,對倉庫進行裝修、改建,加裝監管設施。乙方事先向甲方提交裝修、改建設計方案,並經甲方同意後,進行裝修。裝修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有責任協助乙方實施。5.2 乙方在租賃期限享有倉庫所屬設施的專用權。乙方應負責倉庫內專用設施的維護和保養,並保證在契約終止...
第二十四條 轉口貨物在保稅區內儲存期限為一年。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向海關提出申請,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一年。逾期不運出的,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第六章 對運輸工具和個人攜帶物品的管理第二十五條 進出保稅區的運輸工...
其實也是保稅儲存的一種類型,與外國的保稅區域的功能有類似之處,主要存放貨物以及行李物品進境而所有人未來提取,或者無證到貨、單證不齊、手續不完備以及違反海關章程,海關不予放行,需要暫存海關監管倉庫聽候海關處理的貨物。存放在海關監管倉庫的貨物有兩個期限,如儲存超過14天,海關要徵收遲納金;超過三個月仍不...
第八條 投資者在保稅區內申辦企業,可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並向海關、稅務辦理登記手續。第九條 企業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須符合保稅區總體規劃,並報管委會備案。第十條 轉口貿易的貨物在保稅區內儲存不得超過一年。如有特殊情況,經海關批准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一年。第十一條 允許...
2 保稅貨物、減免稅貨物:海關規定的監管期及其後的3年內(監管之日+3年)海關監管期 1 進口料件加工成品復出口期限為1年 2 出口料件加工成品復進口期限為6個月 3 加工貿易契約期滿或最後一批加工成品後辦理契約核銷期限1個月 4 保稅倉庫貨物儲存期限為1年 5 特定減免稅進口飛機、船舶、建材為8年,機動車輛...
海關保稅監管法律制度是對特定的貨物實際上就是保稅貨物,進境時先不辦理納稅手續,也就是說這些貨物在進境後,但在未確定是復出口還是內銷的最終去向前,暫緩辦理納稅手續,並由海關監管的一種制度。分類 它包括兩大類:一是為進行轉口貿易活動而儲存的貨物;二是加工貿易下的貨物。內容 這種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1...
第六條 保稅貨物經海關核准轉為進入國內市場銷售時,由貨主或其代理人向海關遞交進口貨物許可證件、進口貨物報關單和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並交納關稅和產品(增值)稅或工商統一稅後,由海關簽印放行,將原進口貨物報關單註銷。對用於中、外國際航行船舶的保稅油料和零備件,以及用於在保修期限內免費維修有關外國產...
保稅港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在國家對外開放的口岸港區和與之相連的特定區域內,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港區的功能具體包括倉儲物流,對外貿易,國際採購、分銷和配送,國際中轉,檢測和售後服務維修,商品展示,研發、加工、製造,港口作業等9項功能。保稅港區享受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
第二十九條 區內企業需要將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運往區外進行加工的,應當在開展外發加工前,憑承攬加工契約或者協定、承攬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和區內企業簽章確認的承攬企業生產能力狀況等材料,向保稅港區主管海關辦理外發加工手續。委託區外企業加工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加工完畢後的貨物應當按期運回保稅港區。在...
保稅區(Bonded Area ;the low-tax; tariff-free zone ;tax-protected zone),也稱保稅倉庫區,級別低於綜合保稅區。這是一國海關設定的或經海關批准註冊、受海關監督和管理的可以較長時間存儲商品的區域。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海關實施特殊監管的經濟區域。功能特點 保稅區的功能定位為“保稅倉儲、出口加工、轉口...
保稅進出口通關制度是一項適用於因貿易或生產加工需要而臨時進口貨物的海關制度。貨物在進口時緩辦納稅手續,進口後按規定儲存或加工,在直接復出口或重新辦理進口報關納稅手續後,經核銷解除海關監管。這項通關制度規定適用本項制度的進口貨物只能用於加工或臨時儲存,因而不包括雖然也是臨時進口但是有特定使用目的的暫準(...
第十五條 保稅港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應當在保稅港區主管海關辦理海關手續;進出境口岸不在保稅港區主管海關轄區內的,經保稅港區主管海關批准,可以在口岸海關辦理海關手續。第十六條 海關對保稅港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實行備案制管理,對從境外進入保稅港區的貨物予以保稅,但本辦法第十七條...
第一百三十條[保稅運輸的指定運輸路線] 1.為保護和控制處於保稅運輸狀態下的貨物,如有必要,海關關長可以依據關稅廳廳長規定的條件,限定保稅運輸的行經路線。(根據1993年12月31日第4674號法令修訂)2.保稅運輸應當在關稅廳廳長確定的期限內完成;但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避免的情形造成延誤的,海關關長如果認為...
我國實行的保稅倉庫制度,是一項專事儲存進口貨物的保稅形式。即指經海關核准,進口貨物(尚未確定最終去向或待覆出口)可以暫緩繳納進口各稅存人專門倉庫,並在規定期限內復運出口或辦理正式進口手續或用作保稅加工。但在貨物存儲期間必須保持貨物的原狀,除允許在海關監管下進行一些以儲存和運輸為目的的簡單處理外,不...
第四章 綜合保稅區內貨物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綜合保稅區內貨物可以自由流轉。區內企業轉讓、轉移貨物的,雙方企業應當及時向海關報送轉讓、轉移貨物的品名、數量、金額等電子數據信息。第二十七條 區內企業可以利用監管期限內的免稅設備接受區外企業委託開展加工業務。區內企業開展委託加工業務,應當設立專用的委託加工...
第二十三條區內加工企業委託非保稅區企業或者接受非保稅區企業委託進行加工業務,應當事先經海關批准,並符合下列條件:(一)在區內擁有生產場所,並已經正式開展加工業務;(二)委託非保稅區企業的加工業務,主要工序應當在區內進行;(三)委託非保稅區企業加工業務的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向...
建立指定保稅區的目的,在於對外國貨物簡便和迅速地辦理報關手續,它不同於保稅倉庫。儲存於保稅倉庫內的進口貨物經批准,可在倉庫內進行改裝、分級、抽樣、混合和再加工等。而在保稅區儲存的商品不僅不得進行改裝、分級、抽樣、混合和再加工等,而且期限較短、限制較嚴,運入的貨物不得超過法定時間限制。
第一條 為了規範海關保稅核查,加強海關對保稅業務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保稅核查,是指海關依法對監管期限內的保稅加工貨物、保稅物流貨物進行驗核查證,檢查監督保稅加工企業、保稅物流企業和海關特殊監管...
第十一條對保稅區內非生產性企業取得的營業服務等收入,應照章徵收工商統一稅或營業稅,但企業在開辦初期有困難的,報經市稅務局批准,可適當予以減免照顧。對設在保稅區內中外合資銀行、外資銀行取得的業務收入,自開辦之日起,五年免徵工商統一稅。免稅期滿後,如有必要,經報市稅務局批准,可再給予一定期限減免稅...
匯率適用的日期。特殊監管區域適用的是報關單申報之日的稅率、匯率,而不是169署令規定的清單申報之日的稅率、匯率。(4)集中申報的期限。不限於當月必須進行集中申報,只要在次月底前申報即可。169號署令第十三條有一個限制:“一般貿易貨物在次月10日之前、保稅貨物在次月底之前到海關辦理集中申報手續。”
因超過規定期限未申報而由海關依法變賣的進口貨物,其稅款計征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需要追徵稅款的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違反規定的行為發生之日實施的稅率;行為發生之日不能確定的,適用海關發現該行為之日實施的稅率。第十四條已申報進境並放行的保稅貨物、減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