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留承兌
- 外文名:Qualified Acceptance
- 種類:五種
- 性質:改變了匯票原有的文義
保留承兌有五種:(1)有條件的,如承兌時加注在提單交來以後付款的條款;(2)部分的,如匯票的面額為1000美元,承兌時僅承兌800美元,其餘部分拒絕承兌;(3)規定地點的,指承兌時規定付款地點;(4)規定時間的,如原來匯票規定出票後3個月付款,在承兌時註明出票後6個月付款,延長或縮短了原來規定的時歸h(5)非全部付款人承兌,如匯票的付款人有三人,而承兌者只有其中一人。匯票持票人有權拒絕接受保留承兌,如其拒絕接受,可把匯票視為拒絕承兌。如持票人接受了保留承兌,應立即通知出票人和背書人,徵求他們的同意。如持票人未通知出票人和背書人,或者沒有得到他們的同意,在匯票遭到拒絕付款時持票人不能向他們行使追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