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在借貸協定中,保持資產條款主要包括下述內容:
(1)規定借款人應對其企業與資產按照經營同類業務的公司慣常投保的險別與保險金額,向聲譽良好的保險公司投保。其目的是保護借款人公司的資本淨值,使借款人公司在遭受承保範圍內的損失時,能從保險公司得到補償;
(2)規定借款人不得支付或分派任何股息,或作任何其他分配。但是,借款人一般都不願意接受這項限制。因為如果借款公司不能分派股息或作其他分配,就會削弱公司董事會的管理權力,造成股票價值下降,失去現有股東的信任和支持,並會受到被其他公司合併收購的威脅。因此。
借款人往往要求對這項條款作些變通規定,允許借款人在不減損公司資產淨值的前提下,有權合理分配股息或作其他分配;
(3)規定借款人除業務上的正常交易外,不得
出售、轉移、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其企業或資產的全部或一大部分。這項規定的目的是:a.防止借款人將其資產轉移給第三人,而且又不要求該第三者立即付款,結果把貸款人作為還款依靠的借款人的資產變成了對該第三人要求償付出售資產的價金的請求權;b.保持借款人賴以進行生產的工廠設備;c.間接限制借款人通過出售或轉移資產來改變其業務的性質。按照上述條款的規定,借款人不僅不能將其財產的全部作出處分,而且也不能對其資產的“實質部分”作出處分。但是,借款人在正常交易中出售其經營的商品或其他財產是允許的。如果借款人是一個企業集團中的母公司時,上述規定可適用於整個公司集團,包括母公司和各個子公司。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母公司將其資產轉移給子公司,從而有利於子公司的債權人而不利於母公司的貸款人,該條規定不適用於政府貸款。
(4)規定借款人除正常交易外,不得為任何人的利益或向任何人
貸款、給予信貸或給予補償,或自願地為任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因為借款人如有上述行為,都會使他的資產有所減損,所以貸款人在約定事項中須對此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