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解釋《資產評估機構審批管理辦法》有關條款的意見
2012年01月17日 14:26
廣東省財政廳:
你廳《關於請解釋〈資產評估機構審批管理辦法〉有關條款的請示》(粵財工〔2006〕297號)收悉。經研究,我們意見如下:
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國家保留了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審批,並下放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主管部門行使,財政部據此頒布了《資產評估機構審批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主管部門依據財政部令第22號批准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可以接受委託,從事國有及非國有資產的評估業務,其評估業務範圍包括各類單項資產評估、企業整體資產評估以及市場所需的其他資產評估或項目評估。其中,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91號令)第六條規定“國有資產評估範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單項資產應當包括房屋及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等單項固定資產,庫存商品、原材料、在產品、產成品等單項流動資產,以及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特許經營權等單項無形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