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保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保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加掛保山市無線電管理辦公室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 性質:市政府工作部門
  • 成立時間:2010年
  • 級別:正處級
機構概況,職能職責,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機構概況

保山市經濟委員會內設13個職能科室: 行政辦公室;組織人事科(掛紀檢監察室牌子);老幹部工作科;財務科;綜合科(掛電力執法辦公室牌子); 中小企業科(掛非公辦牌子); 鄉鎮企業科;企業服務體系科(掛企業治亂減負辦牌子); 技改科技科(掛資源綜合利用辦牌子);重工業科(掛散裝水泥辦牌子);輕工業科;煤炭工業科;企業改革科。
保山市,古稱永昌,位於雲南省西南部,市府所在地距省會昆明486公里,外與緬甸山水相連,國境線長167.78公里,內與大理臨滄怒江德宏四州市毗鄰,國土面積19,637平方公里。轄隆陽、施甸、騰衝、龍陵、昌寧一區四縣,總人口246.8萬人,有世居少數民族13種,少數民族人口有24萬人,有華僑、僑眷、歸僑28.9萬人,華僑分布在29個國家和地區,是雲南省主要的僑鄉。

職能職責

根據《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關於保山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保發〔2010〕21 號)精神,設立保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加掛保山市無線電管理辦公室牌子。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保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保山市經濟委員會承擔的鄉鎮企業的行業管理職責劃給保山市農業局。
(三)將原保山市經濟委員會承擔的煤礦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劃給保山市安全監督管理局。
(四)將原保山市經濟委員會、保山市無線電管理處、保山市政府辦公室的信息化管理職責劃入保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工業和信息化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研究提出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工業和信息化的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信息化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政策;提出調整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制訂並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產業布局規劃和結構的政策措施,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推進工業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擬訂地方性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
(三)制訂並組織實施產業投資政策建議和工業與信息化重大項目規劃;負責提出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及方向,提出市級財政工業和信息化各項扶持資金安排意見;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
(四)監測分析工業、信息化運行態勢並發布有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負責信息化應急協調、無線電應急處置工作;負責轄區內工業和信息化企業生產要素的組織協調保障工作;負責電力行政管理、監管電網調度和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
(五)擬訂企業技術創新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進工業和信息化行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指導企業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利用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加快新技術、新工藝的套用,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開展工業和信息化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六)依據產業發展規劃,加快推進新材料、生物化工、生物醫藥、信息服務業、生產性服務業等新興產業的發展;負責發展裝備製造業的組織協調工作;指導工業和信息化產品質量管理工作。
(七)負責工業和信息化行業管理;負責鹽業行政管理;參與協調交通綜合運輸,負責協調轄區內重點物資運輸,指導和推進工業和信息化物流企業發展;組織制訂工業園區發展規劃及政策措施,推進工業園區建設;推進工業和信息化項目向園區集中發展;負責工業園區開發建設的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
(八)組織指導煤炭行業管理,指導煤炭生產、技術改造,承擔煤炭資源整合、煤礦礦井整頓關閉、煤礦瓦斯治理和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信息化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負責全市節能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節能工作。
(九)指導中小企業和非公經濟發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有關政策和措施,推動建立完善服務體系,協調解決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統籌推進信息化工作;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信息互聯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負責指導和組織、協調信息技術的推廣套用;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信息網路安全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市級機關信息網路系統建設,推行電子政務工作。指導監督、協調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十一)承擔有關信息安全管理責任,負責協調有關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協調處理網路與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十二)統一配置和管理無線電頻譜資源,依法監督管理無線電台(站),協調處理軍地間無線電管理有關事宜,負責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無線電監測、檢測、干擾查處,協調處理電磁干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
(十三)負責企業的治亂減負工作;指導並組織企業管理人員培訓,組織職稱評定工作。負責工業和信息化有關行業協會社會中介組織的指導。
(十四)承辦市委、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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