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對軍事秘密規定的保護時間。

對軍事秘密規定的保護時間。
確定保密期限有利於在一定時間內採取有效措施和手段,確保軍事秘密事項的安全;便於在有關事項失去保密價值後及時解密,方便工作。
軍事秘密的保密期限根據國防和軍隊安全與利益的需要,由軍事秘密等級、軍事秘密事項的時效性和軍事秘密事項以外的環境因素決定。①軍事秘密的等級越高保密期限越長。②軍事秘密事項的時效性決定保密期限的長短,時效性越長保密期限越長。③當外部環境因素髮生變化時,保密期限也會隨之發生變化。如軍事科研成果在一定時期是保密的,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該成果已被廣泛套用,其保密價值就會隨之降低乃至喪失。
世界各國軍隊確定軍事秘密的標準不同,軍事秘密的保密期限各不相同。通常可分為基本保密期限和特殊保密期限兩種。基本保密期限是根據保密內容和密級程度,對絕密、機密、秘密事項按年限劃分。特殊保密期限不受基本期限的限制,根據需要和規定確定具體的保密時間。保密期限一經確定,按照有關規定在其載體上作出明顯的標識,不能作出標識的應當通知接觸秘密的有關人員。凡未標明或通知保密期限的軍事秘密事項,保密期限按照絕密級、機密級、秘密級的相關期限認定。
軍事秘密的保密期限在各級機關、單位依照保密範圍的規定確定軍事秘密事項的密級時同時確定,當密級變更、原保密期限確定不當或者相應條件發生變化時應調整保密期限。保密期限調整包括保密期限的延長和縮短兩種。保密期限調整由原確定保密期限的機關、單位決定,也可由其上級機關決定。上級機關在緊急情況下和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改變下級機關所定的保密期限。其他機關和單位不能擅自改變不屬於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軍事秘密事項的保密期限,但是可以對有關機關、單位提出改變保密期限的建議。複製屬於軍事秘密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或摘錄、引用、彙編其屬於軍事秘密的內容,不得擅自改變原件的保密期限。
軍事秘密的保密期限屆滿或超過時,予以解密。解密是把那些由於控制範圍發生變化而失去軍事秘密基本屬性的原確定為軍事秘密的事項從軍事秘密範圍中分離出來,使之不再受軍事保密法規、制度的保護和制約。確定某一軍事事項密級的單位或機關,如果有充分的理由認為該事項公開後無損於國防和軍隊的安全與利益,或者從全局衡量該軍事事項公開後對國家和軍隊更為有利,就應當及時解密。對於上級機關或者保密工作部門要求繼續保密的事項,在所要求的期限內不得解密。密級解除後,要及時通知有關機關、單位。有的軍事秘密事項,由於工作的需要,在保密期限內被合法公開,該事項就解除了密級,也就不再屬於軍事秘密範圍。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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