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依據保市政辦〔2010〕40號《保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保定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檔案,保定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設以下設機構,並履行職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定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 辦公地點:河北省保定市
  • 局長:趙其國
主要領導,內設機構,主要職責,

主要領導

局長趙其國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檢查機關政務,負責文秘、信息、安全生產、信訪、接待、保衛、保密、文書檔案管理和後勤服務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指導基層領導班子建設、知識分子及職工教育工作,承辦本系統機構、人員編制、調配、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專業技術考試和職稱評定等工作。
(三)計畫財務處。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文物事業經費預算;負責全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文物事業和相關產業發展統計工作;管理市撥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文物事業經費;管理市屬國有文化資產;負責國家和省級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的計畫和管理;負責市屬文化、廣電、文物事業單位財務審計。
(四)藝術處(宣傳管理處)。研究指導全市藝術創作、藝術生產和藝術教育工作;管理市屬藝術研究、藝術生產和藝術教育單位;組織全市重大藝術活動。負責全市廣播電影電視宣傳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廣播電影電視宣傳的規劃、方案;協調市、縣廣播電影電視宣傳工作;研究廣播電影電視宣傳工作的改革,負責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的審查把關,負責民眾參與的大型廣播電視活動和有獎競猜類節目的審批(審核)工作。負責市級影視作品評選,並向上級推薦優秀作品。
(五)傳媒機構管理處。擬訂全市廣播電影電視播出機構的總體布局和發展規劃,對市及市以下廣播電影電視播出(轉播)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申報全市各級有線、無線廣播電台、電視台的建立、撤銷;負責利用衛星接收設施接收衛星節目的管理;負責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
(六)科技處。擬訂全市廣播電影電視及視聽類新媒體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擬訂有關管理規章並進行監督檢查;擬訂廣播電影電視網路的具體發展規劃,指導廣播電影電視網路的分級建設和開發工作;擬訂全市廣播電視發射台建設的技術方案;組織編制申報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頻率規劃,指配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和功率等技術參數,並負責監測、檢測工作;管理全市廣播電影電視系統的技術維護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市廣播電影電視系統的科技工作。
(七)社會文化處。指導全市民眾文化工作;指導全市基層文化網路和文化隊伍建設;負責基層文藝骨幹的培訓工作;研究提出全市文化設施建設規劃、計畫並監督落實;管理市屬民眾文化、圖書館等文化事業單位;組織全市重大文化活動;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制定全市文化產業發展規劃,扶持和促進文化產業發展;推進文化產業信息化建設;指導文化產業基地和區域性特色文化產業群建設;督促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實施,推進文化產品的交流與合作。
(八)文化市場處(行政審批服務處)依法管理全市文化娛樂、演出、音像、美術品經營等市場;研究提出市場發展規劃並監督落實;指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工作。
(九)新聞出版處。依法管理全市出版、印刷、圖書、包裝裝橫和印刷品印刷、經營等市場,研究提出市場發展規劃並監督落實;指導查處非法生產經營活動。
(十)電影電視劇管理處。擬訂全市電影、電視劇、廣播劇製作和事業發展規劃;參與制定本級行政區域電影院和放映設施的建設規劃;指導、監管全市電影製片、發行、放映和電視劇的製作播出工作;負責電影拍攝發行許可證審核申報工作;負責電影放映許可證審批工作;指導和組織實施農村電影放映工程;指導電影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協調全市重大電影活動。
(十一)文物保護處。指導全市文物保護與搶救工作;組織申報、審核文化遺產、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全市文物發掘、保護、維修項目和保護單位的設立和撤銷;指導全市文物保護工程的方案論證、質量監督和驗收;審核文物建築維修、設計資格和考古勘察、考古發掘領隊資格;承辦文物保護單位占用、遷移、拆除、重建等事項的審查報批工作;對查處盜竊、破壞、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專業性處理意見。
(十二)文物項目管理處。指導全市博物館業務工作;審核大型博物館建設方案;組織指導全市館藏品的建帳、建檔、調撥與交換工作以及文物藏品的管理和展示工作。擬訂全市文物保護項目與合理利用的規劃和年度計畫、相關產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文物對外宣傳、展覽、交流工作;’負責全市文物重點新建項目和維修項目的組織實施。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老幹部處。負責機關老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老幹部工作。
工會、婦女委員會、共青團委。負責局機關及本系統工、青、婦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黨和國家關於文化藝術、文物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擬訂關於文化、文物和博物館工作的政府規章草案、制度並貫徹執行。嚴格執行國家關於文化藝術、新聞出版、新聞宣傳、廣播電影電視、文物和博物館管理的法律、法規,依法管理文化市場。
(二)擬訂全市文化事業、文化市場的發展戰略、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組織執行;擬訂全市文物利用及相關產業開發規劃,擬訂全市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廣播電影電視播出節目的政治內容、質量的審查。
(三)指導全市藝術創作、研究、生產,主辦全市性重大藝術活動;指導和協調全市廣播電影電視網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廣播電影電視隊伍建設和專業培訓,按照廣播電影電視、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需要,有計畫、分層次地培養各種專業人才。指導、協調全市文物管理、保護、搶救、發掘、宣傳和利用等業務工作。
(四)綜合管理、協調指導全市社會文化事業,推動和指導民眾文藝活動,發展全市圖書館和博物館事業,組織、舉辦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動。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組織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組織審核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審核申報全市文物發掘、保護、維修項目。
(五)管理全市演出、電影電視、出版、印刷、圖書、音像和包裝裝演印刷品印刷經營市場;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文化娛樂市場和美術品經營市場;指導、監督文物經營單位的購銷活動;指導文化市場稽查工作。綜合管理全市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文物和博物館)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等外事工作。
(六)制定文化經濟措施,統籌安排市撥文化事業經費、推動市屬國有文化資產的規劃、開發和利用。負責國撥、省撥、市撥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文物事業費和基建經費的計畫和管理。研究提出多渠道籌措文物保護經費的措施。研究處理文物保護的重大問題;對查處盜竊、破壞、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專業性處理意見。
(七)指導市直屬文化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和調整,參與制定有關文化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勞動政策,促進文化體制改革。申報全市各級廣播電台、電視台、轉播台、發射台的建立和撤銷;協調、指導縣(市)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發展方面的有關事項。審核申報文物經營單位的設立和撤銷。
(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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