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旨,機構設定,業務範圍,機構人員,現任領導,專家顧問,組織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
宗旨
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發掘整理保護研究和發展祖國優秀傳統文化遺產,擴大國際間的文化交流與合作,促進中國文化的現代化與國際化。
機構設定
保定大慈閣文化研究會下設:文化教育委員會、書畫創作委員會、太極養生委員會、飲食學術委員會、法律學術委員會、聲樂器樂委員會、文玩鑑賞委員會、投資交流委員會、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等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都匯集了一大批優秀的專家學者。
業務範圍
1、保護、挖掘大慈閣及相關歷史的人文古蹟、歷史典籍;
2、組織專家、學者研究、宣傳、創新和推廣大慈閣文化品牌;
3、對大慈閣文化的飲食、養生、藝術、非物質文化遺產等進行研究與推廣;
4、編寫、出版文化書刊和電子出版物;
5、組織以大慈閣文化為主導的養生旅遊;
6、組織、興辦有關大慈閣文化產業的建設項目;
7、舉辦專家講座、研討會、主題徵文、教育培訓、諮詢服務;
8、同海內外文化社團及人士進行有關文化方面的交流與學術探討;
9、組織開展有利於文化強市的文化(公益)活動並承辦政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有關事項。
機構人員
現任領導
會 長 : 高 晉
副會長:郭蘭通
秘書長:王海山
專家顧問
呂志毅 謝美生 釋真廣
組織章程
保定大慈閣文化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
中文名稱 保定大慈閣文化研究會
英文名稱 Bao ding Da ci Ge Culture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本研究會是由保定市熱愛中華文化的團體、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依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經保定市民政部門批准成立,在中國憲法、法律和政府規章允許的範圍內開展工作。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古城保定文化,增進同有關團體及人士的聯絡與溝通,加深對古城文化的認同感,我們以文化交流為紐帶,通過文化交流、研究與傳播,促進文化合作,為保定建設發展和對外開放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研究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保定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保定市民政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河北省保定市隆興中路73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保護、挖掘大慈閣及相關歷史的人文古蹟、歷史典籍;
(二)組織專家、學者研究、宣傳、創新和推廣大慈閣文化品牌;
(三)對大慈閣文化的飲食、養生、藝術、非物質文化遺產等進行研究與推廣;
(四)編寫、出版文化書刊和電子出版物;
(五)組織以大慈閣文化為主導的養生旅遊;
(六)組織、興辦有關大慈閣文化產業的建設項目;
(七)舉辦專家講座、研討會、主題徵文、教育培訓、諮詢服務;
(八)同海內外文化社團及人士進行有關文化方面的交流與學術探討;
(九)組織開展有利於文化強市的文化(公益)活動;
(十)承辦政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研究會會長為本研究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4年7月3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保定大慈閣文化研究會
201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