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慮到任何形式的遺產的消失都是全人類遺產的損失,憶及教科文組織的《組織法》規定,本組織應保證對圖書、藝術作品及歷史和科學文物等世界遺產之保存與維護,以維護、增進及傳播知識;其“全民信息”計畫為制定 信息政策和保護有記載的知識提供了一個討論和行動的框架;其“世界記憶”計畫旨在確保世界文獻遺產的保存和普遍使用,注意到信息和創造性表達方式方面的這些資源的生產、傳播、使用和保存越來越多地採用數字形式,從而產生了一種新的遺產,即數字遺產,意識到利用這種遺產將為人類知識的創造、交流和共享提供更多的機會認識到這種數字遺產正瀕臨消失的危險,為當代人和後代人保存這種遺產是全世界關注的緊迫問題,宣布下列原則並通過本憲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存數字遺產憲章
- 外文名:THE DIGITAL HERITAGE AS A COMMON HERITAGE
數字遺產憲章,第1條——範圍,第2條——數字遺產的使用,防止數字遺產的消失,第3條——消失的危險,第4 條——採取行動的必要性,第5 條—— 數字遺產的持久性,必要的措施,第6 條——制定策略和政策,第7 條—— 確定保存對象,第8 條——保護數字遺產,第9 條——保存文化遺產,職 責,第10 條—— 職能和責任,第11 條——夥伴關係與合作,第12 條—— 教科文組織的作用,
數字遺產憲章
第1條——範圍
數字遺產由人類的知識和表達方式的獨特資源組成。它包括以數字方式生成的或從現有的模擬資源轉換成數字形式的有關文化、教育、科學和行政管理的資源及有關技術、法律、醫學及其他領域的信息。那些“原生數字”資源,除了數字形式外,別無 其他形式。數字資源的形式多種多樣,且日益增多,包括文字、資料庫、靜止的和活動的圖像、聲音和圖表、軟體和網頁等。它們存在的時間一般不長,需要有意地製作、維護和管理才能保存下來。這類資源大多具有長久的價值和意義,因而是一種應為當代人和後代人而加以保護和保存的遺產。各種語言、世界各地和人類的各種知識或表達方式都可能有這種呈增長 趨勢的遺產。
第2條——數字遺產的使用
保存數字遺產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其始終都能被公眾所使用。因此,數字遺產資料,尤其是公有的數字遺產資料的使用不應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同時,對那些敏感的信息和個人信息應加以保護,以防任何形式的侵犯。會員國可能希望與有關組織和機構合作,創造一個有法可依和切實可行的環境,以利於最大限度地使用數字遺產。應根據有關的國際準則和協定,重申和促進在數字遺產資料的使用方面對創作者及其他權利擁有者的合法權益與公眾的利益這兩者的合理兼顧。
防止數字遺產的消失
第3條——消失的危險
世界上的數字遺產面臨著消失和失傳的危險,造成這種狀況的因素包括:能創製這種遺產的軟體和硬體迅速淘汰,維護和保存這類遺產的資金、責任和方法都不確定,以及缺少相關的立法。觀念的轉變落後於技術的更替。數位技術的發展日新月異,耗資巨大,各國政府和有 關機構無法及時地制定出相應的保存策略。數字遺產具有經濟、社會、知識和文化價值,是建設未來的重要原素,但正面臨著威脅,而對這種威脅的認識尚不充分。
第4 條——採取行動的必要性
如果不著手解決面臨的有關威脅,數字遺產將會迅速丟失,而且不可避免。會員國應鼓勵採用法律、經濟和技術手段來保護這種遺產,必將受益匪淺。當務之急是開展宣傳工作,促使決策者和廣大公眾都意識到數字媒體的潛力和保存工作的實際問題
第5 條—— 數字遺產的持久性
必要的措施
第6 條——制定策略和政策
第7 條—— 確定保存對象
同保存所有文獻遺產一樣,保存數字遺產的選擇標準可因國家而異,但決定哪些數字資料應予以保存的主要標準是有關數字資料的重要性及其在文化、科學、提供證據或其它方面所具有的長遠的價值。顯然應優先保存“原生數字”資料。選擇的決定和隨後的複審應認真負責,按照已確定的原則、政策、程式和標準進行。
第8 條——保護數字遺產
為了保護數字遺產,會員國需有必要的法律和體制框架。作為國家遺產保護政策的一項主要內容,檔案立法和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及其他 公共存放處的法定存放或自願存放都應包括數字遺產。在合理限制的範圍內查閱合法存放的數字遺產資料應得到保證,但不得損害其正常使用。須有確保真品的法律保障和技術保障,以防止對數字遺產的仿造或蓄意篡改。這兩方面的保障都要求原樣保存好有關的內容、檔案功能及資料。
第9 條——保存文化遺產
數字遺產的固有特點是不受時間、地點、文化或形式的限制。雖然它具有文化特性,但世界上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少數人群體可以對多數人群體說話,個人也可以向全球的人說話。所有地區、國家和社區的數字遺產都應得到保存和加以利用,隨著時間的推移,使所有的民族、國家、文化和語言都能得到平等與合理的反映。
職 責
第10 條—— 職能和責任
應採取措施:
(b) 開展培訓和研究,在相關的機構和專業協會之間交流經驗、共享知識;
(c) 鼓勵公立和私立大學和研究機構確保研究資料得到保存。
第11 條——夥伴關係與合作
保存數字遺產需要政府部門、創製者、出版商、相關企業和遺產機構進行持續不懈的努力。在當今存在著數字鴻溝的狀況下,有必要加強國際合作和互助,使所有國家都能創製、傳播和保存自己的數字遺產並使其得到持續不斷的利用。鼓勵企業、出版商和大眾傳媒促進和交流知識和專業技術。促進制定教育和培訓計畫,鼓勵資源共享,推廣研究成果和成功經驗,這些都將有助於數字保存技術的普及套用。
第12 條—— 教科文組織的作用
教科文組織根據其授權和職能,有責任:
(b) 成為會員國、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國際組織、公民社會及私營部門共同制定保存數字遺產的目標、政策和項目的諮詢點和協商論壇;
(c) 促進合作、提高認識和能力建設,及提出統一的倫理、法律和技術指導原則,以支持數字遺產保存工作;
(d) 根據今後六年中實行本憲章及指導原則的經驗,決定是否有必要為促進和保存數字遺產制定新的準則性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