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家有關退役軍人事務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執行省委省政府、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和
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政策措施。
(二)組織實施全縣退役軍人事務政策規定、規章制度和發展規劃,部署推進退役軍人事務改革,研究提出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退役軍人事務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擬訂全縣退役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計畫或實施方案,負責自主擇業、就業退役軍人服務管理工作。
(四)組織開展全縣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工作,協調扶持退役軍人和隨軍隨調家屬就業創業。
(五)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全縣退役軍人特殊保障政策和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穩定政策。
(六)組織協調落實省內移交保亭的離休退休軍人、符合條件的其他退役軍人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軍人醫療保障、社會保險等待遇保障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全縣傷病殘退役軍人服務管理和撫恤工作,落實有關退役軍人醫療、療養、養老等機構的規劃政策,承擔接收不適宜繼續服役的傷病殘軍人相關工作。組織開展軍供服務保障工作。
(八)組織指導全縣擁軍優屬工作,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現役軍人、退役軍人、軍隊文職人員和軍屬優待、撫恤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國家關於國民黨抗戰老兵等有關人員優待政策。
(九)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縣烈士及退役軍人榮譽獎勵、軍人公墓管理維護、紀念活動等工作,依法承擔英雄烈士保護相關工作,依法承擔烈士紀念設施的申報工作。總結表彰和宣揚退役軍人、退役軍人工作單位和個人先進典型事跡。
(十)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家關於軍民融合發展的方針、政策,執行省委、省政府軍民融合複雜混的決策部署,擬訂並組織實施軍民融合發展工作方案、規劃等。
(十一)指導並監督檢查全縣退役軍人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開展退役軍人及軍屬權益維護和有關人員的幫扶援助工作。
(十二)負責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十三)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綜合行政管理崗
負責機關日常管理工作,承擔信息、保密機要、政務公開、辦文辦會、督查督辦等工作,負責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擬訂全縣退役軍人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退役軍人事業經費管理辦法及規章制度;負責退役軍人事業經費預(決)算工作,審核和監督全縣退役軍人事業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情況,承擔局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和退役軍人事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統計等工作。負責黨的建設和紀檢工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工作;承擔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擁軍優撫維權和安置培訓崗
承擔退役軍人思想政治、輿論宣傳、總結表彰、榮譽獎勵和信訪工作;承擔軍人軍屬權益維護和幫扶援助工作;承擔政策調研和法制建設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監督檢查退役軍人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執行情況;負責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符合條件的其他退役軍人和無軍籍退休職工的住房保障工作,組織協調落實退役軍人社會保險等待遇保障工作,管理軍休服務機構;監督檢查全縣軍休服務管理機構落實軍休人員待遇情況;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承擔協調指導全縣擁軍優屬工作,指導做好地方支持軍隊相關工作,承擔現役軍人、退役軍人、軍隊文職人員和軍屬優待、撫恤等工作。
承擔不適宜繼續服役的傷病殘軍人相關工作,組織協調落實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等工作,落實優撫保障機構以及軍供保障機構的規劃政策,承擔全縣烈士評定材料調查審核和向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備案事項,以及烈士褒揚、紀念設施管理保護工作,承擔英雄烈士保護相關工作,落實軍人公墓建設規劃、管理維護等措施,指導開展英雄烈士紀念活動。
擬訂計畫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符合條件隨調配偶子女和軍隊幹部轉改非現役文職人員年度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檢查各單位各部門落實退役軍人接收安置工作情況;負責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穩定工作,負責生活困難補助的管理工作,建立全縣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資料庫;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的管理工作,建立退役金資料庫,實行網路化管理;負責協調辦理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工作;協調落實自主擇業幹部隨調(遷)配偶和子女落戶,隨遷子女入托、入學等事宜;負責軍人家屬申報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等其他事項;擬訂全縣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復員幹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就業創業促進和教育培訓工作,協調指導隨軍家屬就業創業;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行政編制
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行政編制5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其他附則
本規定由縣委、縣政府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中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本規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