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競爭原則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稅制建設的重要原則之一。早在1942年,毛澤東在《經濟問題與財政問題》一文中就提出了公平合理的稅收原則。1950年1月,在政務院通過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中重申要實行公平合理負擔的稅收原則。在1988年國家稅務局提出的社會主義初級階級的治稅思想中,又進一步提出公平稅負,促進競爭的稅收原則。
這一原則的中心思想是: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公有制經濟占主體、多種經濟成份並存的情況下,稅制建設中必須強調公平負擔,使各種經濟成份有一個開展社會主義競爭的外部環境。我國的公平稅負不僅是指個人收入稅收負擔的公平(社會公平),而且首先是指企業稅負公平。社會主義公平稅負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競爭,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而不是“絕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