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公海漁船遵守國際養護和管理措施的協定

促進公海漁船遵守國際養護和管理措施的協定,Agreement to promote compliance with international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measures by fishing vessels on the high seas,簡稱掛旗協定。是加強公海捕魚管理和船旗國責任的國際漁業協定。聯合國糧農組織於1993年11月的第27屆大會審議通過,有16條。

協定目的在於加強船旗國對其從事公海作業漁船的責任。適用於所有從事公海捕撈漁業船舶,包括母船,其長度在24m及24m以上。

其主要規定有:國家的責任;建立國家級漁船檔案;規範所有公海漁船的活動;信息交流和實施中的國際合作;非締約方的責任;爭端的解決等。

2003 年 4 月 24 日起,該協定開始生效。中國雖尚未批准該協定,但始終參與了該協定的談判工作,並一直自覺尊重該協定的相關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促進公海漁船遵守國際養護和管理措施的協定
  • 外文名:Agreement to promote compliance with international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measures by fishing vessels on the high seas
  • 套用學科:海洋法,國際法,水產學
協定的產生背景,協定的主要內容,

協定的產生背景

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除了船旗國外,其他任何一個國家都沒有權利對正在從事公海漁業的漁船實施管轄和執法。因此,若無其它針對於此的協定,其他任何一個國家、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均沒有迫使捕魚國及其漁船立即履行其義務(如採取和實施養護措施)的合法權利。這是包括“海洋法憲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的所有國際海洋法、國際涉海習慣法規則,在公海漁業管理制度方面都明顯存在的制度缺陷。在上述制度安排下,部分捕魚國家從未切實履行公海生物資源的養護義務,公海漁業資源所面臨的捕撈壓力卻越來越大,資源衰退的情況也日益嚴重。同時,諸多沿海國家,尤其是一些發達的沿海國家,例如紐西蘭、澳大利亞及一些南太平洋島國等,都在對高度洄游種群和跨境種群的漁業管理實踐中,發現這樣一個問題,即:儘管在制定國際漁業養護和管理措施時考慮到了其可行性問題,但實踐中依然很難有效實施。尤其是一些區域性漁業組織所制定的漁業養護和管理措施,僅限於約束成員國的漁船,而對非成員國漁船則毫無約束力。因此,聯合國糧農組織漁業部在 1992年 6 月的一份檔案中明確指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並未全面解決公海漁業資源養護、利用與管理的法律問題。在公海漁業資源養護、利用與管理的一些重要問題上,如養護、管理措施的執行問題,均缺乏明確規定。實踐表明,若未能提出應對這些問題的解決原則和有效措施,公海漁業的國際管理制度將永遠是可望不可及的‘空中樓閣’。”
隨著公海漁業的持續發展及公海漁業資源養護和管理措施的不斷加強,方便旗漁船船籍管理問題亦變得日益突出。漁船經營者為了逃避船旗國管理和國際海洋生物資源養護的義務,往往將其漁船旗幟變更為方便旗漁船,因為漁船船旗國一旦是對其無法行使有效管理又不履行國際海洋生物資源養護義務的國家(如賴比瑞亞、巴拿馬等),從而可規避原船籍國對公海漁業資源養護所實施管理措施的行為。當前,懸掛方便旗已發展成為公海作業漁船規避承擔遵守資源養護和管理措施相應責任的一種通用手段。

協定的主要內容

1993 年FAO通過了《促進公海漁船遵守國際養護和管理措施的協定》,以期通過要求船旗國建立公海漁船檔案,進而規範所有公海漁船捕撈活動,加強公海作業漁船船旗國的相關責任。其主要內容為要求各締約國:(1)務必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懸掛其國旗的漁船即方便旗漁船不再從事任何有損國際漁業資源養護和管理措施成效的活動;(2)實施公海捕撈許可制度,即未經授權的漁船不得從事公海捕撈,而且有權從事公海捕撈作業的漁船亦必須遵守相關規定;(3)所有有權懸掛其國家旗幟的漁船均必標有符合公認標準如 FAO 的《漁船標誌和識別標準》的標誌,以便國際社會均能隨時加以識別,進而便於對其加強監管;(4)被授權懸掛其旗幟的漁船必須向其按時提供相關作業情況的所有必要資料,如捕撈作業海區、漁獲量、上岸量等;(5)應對違規漁船採取強制措施,且處罰力度必須足以促使漁船主動遵守相關協定,具體處罰措施包括沒收違規者的所有非法所得,甚至直接拒絕、中止或撤消其公海捕撈權;(6)建立公海漁船檔案庫,要求所有漁船毫無條件的全部登記入檔進庫;(7)各締約方應酌情開展合作,尤其應該共享各自漁船包括證據材料在內的所有相關數據資料,以協助船旗國及時查明違反國際海洋生物資源養護與管理措施的漁船。
該協定還明文規定,必要時各締約方應根據具體情況在各層面締結合作協定或作出互助安排;一旦某締約方發現非本國的某一艘漁船違反了國際海洋生物資源養護與管理措施,就必須提請作為締約方的另一國家予以特別注意,並可酌情提請 FAO 及時予以關注。在提請船旗國予以特別關注的同時,該締約方還應向其提供全部證據,並可向 FAO 提供證據概要。各締約方的合資方式不應背離本協定和國際法的精神,以及時禁止違約漁船的非法捕魚活動;應直接通過 FAO 進行資料共享,尤其要共享違規漁船的相關資料信息,進而極力減少公海違規漁船逃避處罰的機會。
總之,《促進公海漁船遵守國際養護和管理措施的協定》主要規定了船旗國對在公海從事捕撈作業漁船的如下三方面具體管理責任:一是各締約國應當實行漁船登記制度和公海捕撈許可制度;二是各締約國應對本國的違規漁船採取強制性措施,並可通過國內法律規章對其進行制裁。這種制裁必須足夠嚴厲,以致漁船能夠主動遵守相關規定;三是各締約國應確保公海捕撈漁船向其船旗國漁業主管機關提供有關其作業情況的必要詳細資訊,包括其捕撈作業海區、漁獲量和上岸量等,以便該締約方按照協定規定來履行其國際海洋生物資源養護與管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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