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略定義公約

侵略定義公約是30年代初,日本強占中國東北三省,德國納粹黨執政,兩個戰爭策源地形成,戰爭威脅空前加劇。為了防止侵略者為其侵略罪行辯解,需對侵略給予精確定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侵略定義公約
  • 時間:1933年
  • 類型:公約
  • 對象:一些國家在倫敦
公約內容,國際關係,

公約內容

1933年2月6日,蘇聯在國際裁軍會議總務委員會上提議通過一項《關於侵略定義宣言》。蘇聯的宣言草案對侵略國的定義是:①向另一個國家宣戰者;②雖未經宣戰,但其武裝力量侵犯另一國家領土者;③其陸、海或空軍炮擊、轟炸另一國領土或有意攻擊該國船隻或飛機者;④其陸、海或空軍未經另一國政府允許或違反此種允許之條件,包括逗留時間和擴大逗留之範圍,在該國登入或進入該國境內者;⑤對另一國海岸或港口實行海上封鎖者。由於英、美代表的反對,國際裁軍會議的組織者遲遲不把蘇聯的草案提交全體大會通過。為使草案發揮國際檔案的作用,蘇聯先後與一些國家簽訂了相應協定。

國際關係

1933年7月3日,蘇聯與阿富汗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羅馬尼亞波斯波蘭土耳其等國在倫敦訂立了關於侵略定義的公約,通稱《倫敦公約》。接著,蘇聯又與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立陶宛等國締結類似公約。上述這一系列外交活動是蘇聯集體安全政策的組成部分,是實施這一政策的策略措施。在以後的國際關係中,這項公約實際上獲得國際承認,並在國際法中得到運用。帝國主義國家為尋找各種藉口掩護其肆意侵略的罪行,一貫反對確定侵略定義。侵略定義問題成了國際上長期爭論的焦點之一。
1950年蘇聯向聯合國大會第 5屆會議提出以1933年《關於侵略定義宣言》為基礎的侵略定義提案,因遭到美、英等國反對而未獲通過。
直到1974年12月 4日,聯合國大會第29屆會議才通過《關於侵略定義的決議》,這一爭論才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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