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人軍用處所建築物罪是指行為人意圖刺探或收集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書、訊息或物品,未受允許而入要塞、軍港、軍艦或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外患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本罪的行為表現為無故侵入或留滯其內。前者是指未受允準而進入要塞、軍港、軍艦或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是一種積極的侵入行為。
後者則是消極地侵入,指雖然受允準而進入,但應退出而不退出,而繼續留滯其內。行為人只要未受允準而進入本罪的行為地,或雖受允準而進入,但留滯其內,即為本罪的既遂,不以行為發生任何結果,方構成本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刺探或收集關於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書、訊息或物品等不法意圖,而故意實施本罪之行為的,方能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