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軍用處所建築物罪

侵入軍用處所建築物罪,是指行為人意圖刺探或收集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書、訊息或物品,未受允許而入要塞、軍港、軍艦或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外患罪的一種。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表現為無故侵入或留滯其內。(2)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刺探或收集關於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書、訊息或物品等不法意圖,而故意實施本罪之行為的,方能構成本罪。

前者是指未受允準而進入要塞、軍港、軍艦或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是一種積極的侵入行為。後者則是消極地侵入,指雖然受允準而進入,但應退出而不退出,而繼續留滯其內。行為人只要未受允準而進入本罪的行為地,或雖受允準而進入,但留滯其內,即為本罪的既遂,不以行為發生任何結果,方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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