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外國國旗國章罪

侮辱外國國旗國章罪,是指行為人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的國旗、國章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妨害國交罪的一種。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客體是外國的國旗或國章。國旗是指用以代表一國的旗幟,國章是指用以表彰一國的徽章。(2)本罪的行為是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3)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侮辱外國的不法意圖而故意實施本罪的行為,才構成本罪。本罪必須有外國政府的請求,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行為人只要有三種行為中任何一種,即足以構成本罪。損壞是指毀損破壞,如燒毀、撕破等。除去是指將外國國旗或國章自使用位置上加以去除^污辱是指使國旗或國章的外觀受污,而失其尊嚴,如以穢物或其他顏色塗污國旗或國章。損壞、除去、污辱三種行為必須是公然實行,方構成本罪,如非公然為之的,不負本罪的刑事責任。公然系指不特定人、多數人或特定的多數人共見共聞或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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