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罪,是指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0年6月28日《關於懲治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罪的決定》中規定的一個罪名。
主要特徵是:(1)犯罪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尊嚴。(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在公眾場合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行為。所謂公眾場合,主要是指公共場所,如車站、碼頭、航空站、,商場、影院、劇場、廣場、街道等,雖非公共場所但有三人以上在場的場所也屬於公眾場合。(3)犯罪主觀方面是出自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