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述動機是被告人陳述所行之事動機的行為,其必須克服種種心理障礙(如僥倖心理,畏懼刑罰心理,對立絕望心理,羞恥感,防禦自信心理),形成供述動機,才可能進行供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供述動機
- 外文名:Confession motive
- 領域:社會心理學
犯罪人不如實供述,一般出自下列動機:認為如實供述會受到刑罰懲罰,而影響自己的名利地位和給親友帶來不利.便用謊言虛構案情、以圖免受刑罰或減輕刑罰;不願交出贓款贓物的犯罪人,借用謊供來維護既得利益;有說假話的習慣;為了保護同夥或嫁禍於人;先前有謊供,為了保持前後一致;用謊供來欺騙審訊人員,以博得“交代好”的印象,騙取從寬處理。多數人犯不敢全部謊供,因為他們明知自己有罪,或有的罪證已被掌握,如果全部招供、又認為會得到應有的懲罰,對己不利,因此.往往採用避重就輕的對策,企圖騙取審訊人員的信任,減輕罪責;以謊供進行試探摸底和以假亂真,逃避罪責。
與被告人供述活動有關的心理活動。儘管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只有被告人口供,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沒有被告人口供,但其他證據確實充分,可以認定破告人有罪。但由於被告人口供的特殊性,司法人員在對案件事實進行判斷時,常將口供置於重要地位。被告人也認為是否供述是決定其命運的關鍵所在。因此,供述與不供述是被告人在訴訟中心理活動的焦點。
驅使被告人形成供述動機的相關心理因素主要有:(1)罪惡感。被告人經過幫助教育,良心發現,法律意識增強,產生罪惡感,形成供述動機。(2)受爭取從寬處理的願望支配而供述。(3)為了擺脫罪惡感的壓力和說謊造成的精神緊張狀態而供述。(4)因防禦無效或防禦計畫破產決意供述。(5)共犯被告人的攻守同盟已解體,被告人因群體壓力解除而供述。(6)被告人並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是犯罪,將其行為合理化而供述。